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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芙镇行政处罚信息汇总表(2024年7月)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08-08 分享:

序号

企业名称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机关

处理结果

时间

1

中山市板芙镇立佳百货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整(¥4),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火辣丝3包)

2024/7/1

2

中山市板芙镇惠一泰百货商场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元整(¥13),没收违法所得财物(盼盼软华夫(烘烤糕点)1包)

2024/7/1

3

湘信建设(中山)有限公司

擅自挖掘公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罚款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陆佰(¥600)

2024/7/1

4

中山市久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捌仟(¥8000)

2024/7/1

5

中山星吉贸易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24/7/2

6

广东宝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行为的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2024/7/2

7

中山市板芙镇贯满蛋类店

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216),没收违法所得财物(品农松花皮蛋标签 108个)

2024/7/2

8

中山市板芙镇见军猪肉档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2024/7/5

9

中山市板芙镇聚诚皮具加工店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2024/7/5

10

中山市小周物流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24/7/5

11

中山市陆艺美容美发器材经营部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2024/7/5

12

中山市板芙镇墨莉贸易商行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2024/7/5

13

中山市雅宣百货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整(¥4),没收违法所得财物(东鹏气泡特饮含气能量饮料6瓶、东鹏气泡特饮含气能量饮料14瓶、“手撕牛味条13包、荞麦葱油拌面4包)。

2024/7/8

14

中山市板芙镇粤信副食店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2024/7/10

15

中山市清连五金经营部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2024/7/29

16

中山市板芙镇伊伊商行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2024/7/29

17

中山市板芙镇程辉皮具店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板芙镇
人民政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202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