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机关 | 处理结果 | 时间 |
1 | 中山市鑫美家具有限公司 |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罚款 |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板芙镇 人民政府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2024/9/5 |
2 | 中山进朗灯饰有限公司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罚款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板芙镇 人民政府 |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 | 2024/9/9 |
3 | 中山市板芙镇源琴商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人民政府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没收违法所得贰元(¥2),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湿米粉3.78斤) | 2024/9/11 |
4 | 中山市板芙镇丰盛副食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人民政府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叁元(¥3),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怡宝至本清润菊花茶植物饮料12瓶) | 2024/9/11 |
5 | 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行为的处罚 | 板芙镇 人民政府 |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500000) | 2024/9/20 |
6 | 中山市信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变更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行为的处罚 | 板芙镇 人民政府 | 警告 | 2024/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