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机关 | 处理结果 | 时间 |
1 | 中山市骏鑫城商贸商行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5 |
2 | 中山市板芙镇灰敏服装店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5 |
3 | 中山市板芙镇广兴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5 |
4 | 中山市板芙镇锦猫商店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5 |
5 | 中山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板芙广隆经销部 | 经营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没收非法财物(菊老大74盒、甲壳虫39盒) | 2025/3/7 |
6 | 中山市板芙镇星汇家用电器商行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10 |
7 | 中山市板芙镇东生航艳印刷耗材店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10 |
8 | 中山市板芙镇金格玩具厂(个体工商户)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10 |
9 | 中山市板芙镇大志服装店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13 |
10 | 中山市板芙镇麦客隆百货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玖角(¥4.9) | 2025/3/14 |
11 | 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元贰角(¥2538.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壹元捌角(¥1151.8)、没收非法财物(四防地漏22套) | 2025/3/14 |
12 | 中山市捷城粮油经营部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2025/3/17 |
13 | 中山市爱漫莎家居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25/3/18 |
14 | 中山市利国内科诊所有限公司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零壹元整(¥801) | 2025/3/25 |
15 | 中山市板芙镇港荣贸易商行 |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元整(¥540) | 2025/3/25 |
16 | 中山市板芙镇粤丰食品厂 |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585) | 2025/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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