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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板府〔2021〕2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2-21 分享:

解读文件: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公共服务办反映。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修订)

  为规范、完善、加大对我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规范救助资金使用行为,确保救助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及申请理由

  (一)对象:具有板芙镇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申请当月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含2倍)的困难家庭人员。

  (二)申请理由:

  1. 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入院治疗(原则上患者应到享受医保的定点医院治疗):(1)恶性肿瘤;(2)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慢性肾功能衰竭;(7)肾移植术;(8)肝移植术;(9)骨髓移植术;(10)肝硬化;(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心脏病;(13)慢性心功能衰退;(14)糖尿病;(15)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地中海贫血;(18)慢性肺阻塞肺气肿;(19)精神病;(20)高血压Ⅱ期(含Ⅱ期以上);(21)癫痫;(22)再生障碍性贫血;(23)肾病综合症;(24)血友病;(25)多发性硬化;(26)脑动静脉畸形合并动静脉瘘;(27)丙型肝炎;(28)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29)强直性脊柱炎;(30)类风湿关节炎;(31)重症肌无力;(32)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33)良性脑肿瘤;(3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3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6)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37)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38)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39)瘫痪;(40)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4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42)严重脑表损伤;(43)严重帕金森病;(44)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4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现);(4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47)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4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49)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50)有需要的特殊病种;(51)多个肢体缺失;(52)肺结核。

  2. 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有下列特定病种接受门诊治疗(原则上患者应到享受医保的定点医院治疗):(1)肾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2)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透析治疗);(4)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5)血友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6)精神分裂症;(7)肺结核。

  重大疾病和特定病种门诊范围根据上级卫健部门和民政部门发布认可的文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条 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申请当月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含2倍)的困难家庭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有劳动能力无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存在照顾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老人、儿童等特殊情况可不计算在内);其他收入包括养老金、退休金收入、村民小组年终分红等收入。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一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计拥有一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的市值相关总计不超过24个月低保金。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排量不超过1.6升(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五)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除外)。

  第三条  救助标准

  (一)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日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定门诊和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医保结算后),按自付费用80%给予救助(如发票无自费、自付标识则按自付=符合范围金额-基金支付总额、自费=全自费金额+先行自付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给予救助)。

  (二)符合本办法救助申请与市大病帮扶中心的“准支出型医疗救助”和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申请不重复救助;

  (三)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第四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每年由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编制预算上报,镇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到镇公共服务办作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当年救助费用总额(镇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按申请次序支付,用完即止。

  第五条 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对象,由申请人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完成信息化核对后,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 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核查授权书;

  3. 房产、存款、车辆、商事登记等情况通过(公共服务办)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审核并出具核对报告;

  4. 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和声明书;

  5. 近半年资金往来流水(含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钱包等);

  6.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共同生活人员户口本(复印件);

  8. 共同生活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分红证明、养老金证明、住房证明及村(社区)出具的宅基地证明原件;其中工资等其他收入由申请对象承诺申报);

  9. 镇(街)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则上在医疗费用发生后12个月内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医疗结算单据原件;

  10. 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公共服务办。

  (三)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认定,在资料齐全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在《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批;镇财政部门收到镇公共服务办审批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金融机构拨付救助资金到救助申请人账户;对不予以救助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审批参照镇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四)救助资金需提供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救助资金直接划拨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继续办理,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救助对象无法确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申请;救助对象未办理救助申请前死亡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板芙镇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监督与处罚

  重大疾病救助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社区)应及时公示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情况,公示期7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确保重大疾病救济金使用合理、规范。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骗取资金,终生不再受理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

  (二)因自身违法犯罪原因(例如交通意外、打架斗殴等)导致产生医疗费用,不予受理。

  (三)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经核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五)本办法由中山市板芙镇公共服务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板芙镇困难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板府办〔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