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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板芙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板芙党政综合办〔2022〕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27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板芙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农业局反映。

中山市板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板芙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应急预案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  为建设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我镇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因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应当以人为本,并按照“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损害,在监测预警、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等各个环节均形成有利于社会响应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事件处置模式。镇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相关部门和各村(社区)负责一般、较大气象灾害事件的先期处置、基层动员以及负责基层气象灾害情报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整合全镇气象灾害应急资源,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我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为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气象工作的镇领导担任组长,农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分别担任副组长。党政综合办、宣传办、城建局、公共服务办、综合执法局、卫健分局、武装部、建设中心、农业中心、水务中心、供电分局、供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农业局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镇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镇水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职责:做好我镇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和汛期气象保障工作,为镇党委、政府和各防灾责任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联动。

  第三章 气象灾害的等级

  第七条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干旱、灰霾和雷电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第八条  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预警信息及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判定等级。

  第九条  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及雷雨大风等天气灾害的等级,详见分则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台风灾害

  第十条  本预案所称台风等同于专业术语热带气旋,是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的总称。

  第十一条  台风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由强风造成的灾害;

  (二)由台风暴雨造成的灾害;

  (三)由风暴潮造成的灾害。

  第二节  台风灾害评估与预报预警

  第十二条 我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市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快报》进行发布,提示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台风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热带气旋逼近时间和预计影响强度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十四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二)市气象局监测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市气象局监测到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本镇出现严重人员伤害,需要立即送院抢救;

  (五)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第一种情况,板芙镇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直接启动。

  当接到市市气象局通知我镇发生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况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第(四)、第(五)种情况时,由各村(社区)负责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后报镇应急管理局,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较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二)市气象局监测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市气象局监测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本镇部分地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五)造成本镇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六)造成本镇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种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当接到市市气象局通知发生第(二)、(三)种情况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发生第(四)、(五)、(六)种情况时,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报镇应急管理局,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2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镇内个别区域出现地质灾害;

  (五)镇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六)镇内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种情况下,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台风)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二)种、第(三)种情况下,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第(四)、(五)、(六)种情况时,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报镇应急管理局,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2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500毫米以上的过程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造成10人以上死亡;

  (五)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六)镇内较多地区出现地质灾害。

  在第(一)种情况下,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台风)I级应急响应。

  在第(二)、(三)种情况下,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气象灾害(台风)I级应急响应。

  在第(四)、(五)、(六)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及时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报镇应急管理局,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章  暴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暴雨灾害

  第十八条  本预案所称暴雨是指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按照日降雨量多少细分为暴雨、大暴雨及特大暴雨。

  第十九条  暴雨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出现暴雨时往往降雨强度较大,降雨较为集中,容易造成积水、洪涝等灾害;

  (二)暴雨过程常常伴有雷暴,造成雷电灾害;

  (三)暴雨还可能引起山体滑坡、山泥倾泻等地质灾害。

  第二节  暴雨灾害评估与预报预警

  第二十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暴雨监测和组织对暴雨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暴雨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降雨强度和总降雨量分为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二十二条  受暴雨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出现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点。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暴雨)I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五)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I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受暴雨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暴雨)II级事件:

  (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个别地区出现地质灾害。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暴雨)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五)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受特大暴雨(或连续暴雨过程)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暴雨)I级事件:

  (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250毫米以上的过程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

  (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暴雨)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三章  高温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高温灾害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所称高温是指日最高温度超过35℃的天气,是本市夏季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

  第二十六条  高温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对农林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造成危害;

  (三)对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产生衍生灾害。

  第二节  高温灾害评估与预报预警

  第二十七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高温监测和组织对高温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温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共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二十九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高温)III级事件:

  (一)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超过35℃且可能持续;

  (三)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因高温造成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我镇在接到市气象局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II级应急响应通知后,直接启动III级事件。

  在第(三)种情况下,由卫健分局确认,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II级事件。

  第三十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高温)II级事件:

  (一)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二)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因高温造成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在第(一)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卫健分局确认,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I级事件。

  第三十一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高温)I级事件:

  (一)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二)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达300人或以上,或有因高温造成10例或以上死亡病例发生。

  在第(一)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级应急响应。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卫健分局确认,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级事件。

  第四章  寒冷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寒冷灾害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所称寒冷主要是指因东北季风(北方冷空气)南下,造成本市气温下降,并对居民生活、农业种植养殖造成影响的天气灾害。

  第三十三条  寒冷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对农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造成危害;

  (三)对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造成衍生灾害。

  第二节  寒冷灾害评估与预报预警

  第三十四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寒冷监测和组织对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寒冷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共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三十六条  受寒冷天气影响,满足下列条件,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寒冷)III级事件:

  在市气象局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后,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寒冷)III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七条  受寒冷天气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寒冷)II级事件:

  在市气象局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后,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寒冷)II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  受强冷空气影响,出现特别寒冷天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寒冷)I级事件:

  在市气象局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后,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寒冷)I级应急响应。

  第五章  大雾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大雾灾害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所称大雾是指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且相对湿度在80%以上的天气现象。

  第四十条  大雾危害是因能见度显著降低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汽车、轮船、飞机交通运输受阻,电力设备被破环,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事件。

  第二节  大雾灾害评估和预报预警

  第四十一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雾的监测和组织大雾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大雾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可能出现时间和强度分为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四十三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大雾)IV级事件:

  (一)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500米且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V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领导小组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V级应急响应。

  第四十四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大雾)III级事件:

  (一)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200米且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II级应急响应。

  第四十五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大雾)II级事件:

  (一)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I级应急响应。

  第六章  雷雨大风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雷雨大风灾害

  第四十六条  本预案所称雷雨大风是指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出现强雷雨和大风。其中平均风速大于13.6米/秒,平均风力按国际蒲福风级标准大于6级,具有生命期短、突发性强、尺度较小的特点。

  第四十七条  雷雨大风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强风有可能吹倒建筑物、高空设施,造成人员伤亡;

  (二)强风会吹落高空物品,造成人员被砸伤砸死的事故。

  第二节  雷雨大风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四十八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雷雨大风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四十九条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五十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I级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I级应急响应。

  第五十一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级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级应急响应。

  第五十二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级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

  (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级应急响应。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章  灾情上报

  第五十三条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各部门单位、各村(社区)应及时将灾害情况报送镇应急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  报送气象灾情损失的内容如下:

  一、受灾人口:受灾总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转移安置人数等;

  二、社会影响:疾病名称、发病人数、道路堵塞情况等;

  三、工业影响:停产工厂数、设备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农业损失:受灾作物名称、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损失产量、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林业损失:树林损失数(以万棵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等;

  六、渔业损失:渔业渔船损失情况,水产养殖损失产量、产值,直接经济损失等;

  七、交通业损失:汽车停运时间(小时)、汽车等交通工具损毁数、水上运输翻(沉)船只数、直接经济损失;

  八、电力损失:倒杆根数、断线公里(或千米)、电力中断时间(小时)、直接经济损失;

  九、通讯损失:通讯中断时间(小时)、直接经济损失;

  十、基础设施损失:倒塌损坏房屋间数、交通设施损坏长度(公里)、损坏桥梁涵洞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商业影响:停业商店数,商业收购、储运、销售等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及水文信息:因洪涝水毁的山塘水库座数、防洪堤决口处(并标明地点)、因干旱引起的工农业用水、人畜饮水困难等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江河洪水流量、洪峰水位及其比较值。

  第五十五条  镇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收集到的灾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整理,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技术协调

  第五十六条  镇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类气象灾害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提供气象灾害事件现场的指挥及物资保障服务。

  第二节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七条  镇宣传办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镇教体中心应在全镇中、小学、幼儿园普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推广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节  总结归档

  第五十八条  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村(社区)应配合领导小组做好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处置过程中的灾情资料、工作总结等整理归档。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五十九条  启动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后,镇应急管理局应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市气象局;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后,镇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市气象局。

  第六十条  当接到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警告信息后,应急管理局在30分钟之内向党政综合办、宣传办、城建局(建设中心)、农业局(农业中心、水务中心)、公共服务办、供电分局、供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书记发送手机粤政易提醒;党政综合办通过OA系统向应急管理局、宣传办、城建局(建设中心)、农业局(农业中心、水务中心)、公共服务办、供电分局、供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书记发送OA文件预警信号、警告信息等。

  第四章  其  他

  第六十一条  台风、暴雨灾害由镇三防指挥部负责处置。具体以相关三防方案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预案由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台风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2. 暴雨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3. 高温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4. 寒冷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5. 大雾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6. 雷雨大风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附件1

  台风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等级

IV级

一般事件

III级

较大事件

II级

重大事件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台风蓝色

预警信号

台风黄色

预警信号

台风橙色

预警信号

台风红色

预警信号

教体中心

提示学校做好防风准备工作、检查安全隐患。

督察学校防风安全措施,检查各学校停课及对已到学校学生的保护情况。

公安分局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封闭部分高速公路。

根据需要,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公共服务办

指示和督促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做好防御准备,检查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安全。

督促全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机构人员、服务对象等的防台风安全工作。

对因灾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困难群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临时困难救助,对因灾受损的相关福利机构、救助机构设施实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宣传办

了解台风动态,要求各旅游景点做好防风准备,并广播通知游客。

督促各旅游景点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城建局

(建设中心)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

对已出现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组织人员转移。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台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台风工作。

负责道路两侧树木的防风、修枝和对新栽种树木进行加固。

通知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及时清理折断和倒伏的树木。

协调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所需运力的组织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的运输工作。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卫健分局

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

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管理局

督促企业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或者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农业局

(水务中心、农业中心)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等的安全巡查。

组织水库抢险、排洪。

通知海上作业渔船、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风准备。

海上作业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停止水产养殖作业,采取加固网箱、鱼排等防风措施。

船上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岸上安全地带。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农作物和防护易被风吹倒或抗风能力差的作物。

综合执法局

组织拆除户外危险广告牌。

村(居)委会

通知居住在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防风,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海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三大电信

运营商

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附件2

  暴雨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等级

III级  较大事件

II级  重大事件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教体中心

提示学校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督察学校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公安分局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公共服务办

督促全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机构人员、服务对象等的防暴雨安全工作。

对因灾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困难群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临时困难救助,对因灾受损的相关福利机构、救助机构设施实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宣传办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城建局

(建设中心)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并协助组织人员转移。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

协调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所需运力的组织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的运输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其他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农业局

(农业中心、水务中心)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做好防洪准备,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缓强降雨造成的道路积水。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

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加固塘基、加高崩缺塘基,预排部分塘水。

卫健分局

组织做好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准备工作。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

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应急管理局

督促企业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或者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村(居)委会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尤其是临近山坡的临时建筑中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附件3

  高温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III级  较大事件

II级  重大事件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教体中心

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公安分局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城建局

(建设中心)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提示港口、码头、道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提示危险品运输企业对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农业局

(农业中心)

指导农民预防高温对农、畜牧业的影响;加强对农、畜牧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指导渔民预防高温对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对水产养殖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指导林业管理人员预防高温对林业的影响;加强对林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卫健分局

做好预防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应急管理局

督促企业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或者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供水分公司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供电分局

根据中山电网负荷情况,及时采取有序用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和用电供给。

市场监管分局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人社分局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按照规定督促企业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等。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按照规定督促企业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按照规定督促企业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公共服务办

督促全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机构人员、服务对象等的防暴雨安全工作。

对因灾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困难群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临时困难救助,对因灾受损的相关福利机构、救助机构设施实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宣传办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村(居)委会

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附件4

  寒冷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III级  较大事件

II级  重大事件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城建局

(建设中心)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公共服务办

督促全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机构人员、服务对象等的防暴雨安全工作。

对因灾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困难群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临时困难救助,对因灾受损的相关福利机构、救助机构设施实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宣传办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农业局

(农业中心)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和防风措施。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卫健分局

采取措施,宣传寒冷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做好寒冷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村(居)委会

组织实施区本街道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附件5

  大雾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IV级  较大事件

III级  重大事件

II级  特别重大事件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教体中心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公安分局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他们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封闭高速公路,对机场、客运站、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公共服务办

督促全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机构人员、服务对象等的防暴雨安全工作。

对因灾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困难群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临时困难救助,对因灾受损的相关福利机构、救助机构设施实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宣传办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农业局

(农业中心)

对大雾天可能影响的农作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醒作业渔船(包括捕捞渔船、休闲渔船、运输船等)及人员目前的天气状况,并告知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附件6

  雷雨大风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III级  较大事件

II级  重大事件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雷雨大风

黄色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

橙色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

红色预警信号

教体中心

提示学校做好防风准备工作,督察学校防风安全措施。

督促学校落实安全措施。

公安分局

防灾救灾期间,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封闭高速公路。

根据需要,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

公共服务办

督促全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组织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和机构人员、服务对象等的防暴雨安全工作。

对因灾致生活出现困难的困难群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临时困难救助,对因灾受损的相关福利机构、救助机构设施实施灾后修复或重建。

宣传办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城建局

(建设中心)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大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大风工作。

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和对新栽种树木进行加固。

通知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及时清理折断和倒伏的树木。

协调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所需运力的组织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物资、救灾物资等的运输工作。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其他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农业局

(农业中心、

水务中心)

通知相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安全巡查,并及时处置相关灾情。

及时处置因大风引起的灾情。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农作物和防护易被风吹倒或抗风能力差的作物。

海上作业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停止水产养殖作业,采取加固网箱、鱼排等防风措施。

及时通知户外农民及时撤离,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船上人员全体撤离;水产养殖作业人员全体撤离。

卫健分局

做好防风准备,制定抢救伤病员、灾区防疫工作方案;无偿献血,储备医疗救护所需药品、器械等。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应急管理局

督促企业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或者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工作。

综合执法局

组织拆除户外危险广告牌。

村(居)委会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海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