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板芙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农业局反映。
中山市板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板芙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应急预案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 为建设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我镇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因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应当以人为本,并按照“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损害,在监测预警、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等各个环节均形成有利于社会响应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事件处置模式。镇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相关部门和各村(社区)负责一般、较大气象灾害事件的先期处置、基层动员以及负责基层气象灾害情报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整合全镇气象灾害应急资源,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我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为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气象工作的镇领导担任组长,农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分别担任副组长。党政综合办、宣传办、城建局、公共服务办、综合执法局、卫健分局、武装部、建设中心、农业中心、水务中心、供电分局、供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书记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农业局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镇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镇水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职责:做好我镇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和汛期气象保障工作,为镇党委、政府和各防灾责任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联动。
第三章 气象灾害的等级
第七条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干旱、灰霾和雷电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第八条 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预警信息及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判定等级。
第九条 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及雷雨大风等天气灾害的等级,详见分则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台风灾害
第十条 本预案所称台风等同于专业术语热带气旋,是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的总称。
第十一条 台风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由强风造成的灾害;
(二)由台风暴雨造成的灾害;
(三)由风暴潮造成的灾害。
第二节 台风灾害评估与预报预警
第十二条 我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市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快报》进行发布,提示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台风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热带气旋逼近时间和预计影响强度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十四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二)市气象局监测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市气象局监测到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本镇出现严重人员伤害,需要立即送院抢救;
(五)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第一种情况,板芙镇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直接启动。
当接到市市气象局通知我镇发生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况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当发生第(四)、第(五)种情况时,由各村(社区)负责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后报镇应急管理局,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较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二)市气象局监测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市气象局监测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本镇部分地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五)造成本镇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六)造成本镇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种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当接到市市气象局通知发生第(二)、(三)种情况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发生第(四)、(五)、(六)种情况时,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报镇应急管理局,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六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2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镇内个别区域出现地质灾害;
(五)镇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六)镇内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种情况下,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台风)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二)种、第(三)种情况下,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第(四)、(五)、(六)种情况时,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报镇应急管理局,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2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500毫米以上的过程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造成10人以上死亡;
(五)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六)镇内较多地区出现地质灾害。
在第(一)种情况下,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台风)I级应急响应。
在第(二)、(三)种情况下,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气象灾害(台风)I级应急响应。
在第(四)、(五)、(六)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及时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报镇应急管理局,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章 暴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暴雨灾害
第十八条 本预案所称暴雨是指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按照日降雨量多少细分为暴雨、大暴雨及特大暴雨。
第十九条 暴雨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出现暴雨时往往降雨强度较大,降雨较为集中,容易造成积水、洪涝等灾害;
(二)暴雨过程常常伴有雷暴,造成雷电灾害;
(三)暴雨还可能引起山体滑坡、山泥倾泻等地质灾害。
第二节 暴雨灾害评估与预报预警
第二十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暴雨监测和组织对暴雨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暴雨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降雨强度和总降雨量分为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二十二条 受暴雨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出现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点。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暴雨)I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五)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I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受暴雨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暴雨)II级事件:
(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个别地区出现地质灾害。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暴雨)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五)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受特大暴雨(或连续暴雨过程)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暴雨)I级事件:
(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250毫米以上的过程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
(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暴雨)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三章 高温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高温灾害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所称高温是指日最高温度超过35℃的天气,是本市夏季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
第二十六条 高温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对农林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造成危害;
(三)对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产生衍生灾害。
第二节 高温灾害评估与预报预警
第二十七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高温监测和组织对高温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温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共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二十九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高温)III级事件:
(一)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超过35℃且可能持续;
(三)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因高温造成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我镇在接到市气象局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II级应急响应通知后,直接启动III级事件。
在第(三)种情况下,由卫健分局确认,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II级事件。
第三十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高温)II级事件:
(一)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二)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因高温造成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在第(一)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卫健分局确认,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I级事件。
第三十一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高温)I级事件:
(一)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二)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达300人或以上,或有因高温造成10例或以上死亡病例发生。
在第(一)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级应急响应。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卫健分局确认,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高温)I级事件。
第四章 寒冷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寒冷灾害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所称寒冷主要是指因东北季风(北方冷空气)南下,造成本市气温下降,并对居民生活、农业种植养殖造成影响的天气灾害。
第三十三条 寒冷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对农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造成危害;
(三)对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造成衍生灾害。
第二节 寒冷灾害评估与预报预警
第三十四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寒冷监测和组织对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寒冷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共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三十六条 受寒冷天气影响,满足下列条件,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寒冷)III级事件:
在市气象局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后,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寒冷)III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七条 受寒冷天气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寒冷)II级事件:
在市气象局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后,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寒冷)II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八条 受强冷空气影响,出现特别寒冷天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寒冷)I级事件:
在市气象局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后,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寒冷)I级应急响应。
第五章 大雾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大雾灾害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所称大雾是指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且相对湿度在80%以上的天气现象。
第四十条 大雾危害是因能见度显著降低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汽车、轮船、飞机交通运输受阻,电力设备被破环,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事件。
第二节 大雾灾害评估和预报预警
第四十一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雾的监测和组织大雾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大雾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可能出现时间和强度分为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四十三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大雾)IV级事件:
(一)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500米且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V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领导小组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V级应急响应。
第四十四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大雾)III级事件:
(一)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200米且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II级应急响应。
第四十五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大雾)II级事件:
(一)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启动气象灾害(大雾)II级应急响应。
第六章 雷雨大风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雷雨大风灾害
第四十六条 本预案所称雷雨大风是指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出现强雷雨和大风。其中平均风速大于13.6米/秒,平均风力按国际蒲福风级标准大于6级,具有生命期短、突发性强、尺度较小的特点。
第四十七条 雷雨大风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强风有可能吹倒建筑物、高空设施,造成人员伤亡;
(二)强风会吹落高空物品,造成人员被砸伤砸死的事故。
第二节 雷雨大风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四十八条 板芙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市气象局发布,市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雷雨大风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
第四十九条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三节 应急启动
第五十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I级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I级应急响应。
第五十一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级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I级应急响应。
第五十二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级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
(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在第(一)、(二)种情况下,领导小组直接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级应急响应。
在第(三)、(四)种情况下,由各村(社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迅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气象灾害(雷雨大风)I级应急响应。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章 灾情上报
第五十三条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各部门单位、各村(社区)应及时将灾害情况报送镇应急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 报送气象灾情损失的内容如下:
一、受灾人口:受灾总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转移安置人数等;
二、社会影响:疾病名称、发病人数、道路堵塞情况等;
三、工业影响:停产工厂数、设备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农业损失:受灾作物名称、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损失产量、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林业损失:树林损失数(以万棵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等;
六、渔业损失:渔业渔船损失情况,水产养殖损失产量、产值,直接经济损失等;
七、交通业损失:汽车停运时间(小时)、汽车等交通工具损毁数、水上运输翻(沉)船只数、直接经济损失;
八、电力损失:倒杆根数、断线公里(或千米)、电力中断时间(小时)、直接经济损失;
九、通讯损失:通讯中断时间(小时)、直接经济损失;
十、基础设施损失:倒塌损坏房屋间数、交通设施损坏长度(公里)、损坏桥梁涵洞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商业影响:停业商店数,商业收购、储运、销售等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及水文信息:因洪涝水毁的山塘水库座数、防洪堤决口处(并标明地点)、因干旱引起的工农业用水、人畜饮水困难等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江河洪水流量、洪峰水位及其比较值。
第五十五条 镇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收集到的灾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整理,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技术协调
第五十六条 镇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各类气象灾害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提供气象灾害事件现场的指挥及物资保障服务。
第二节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七条 镇宣传办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镇教体中心应在全镇中、小学、幼儿园普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推广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节 总结归档
第五十八条 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村(社区)应配合领导小组做好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处置过程中的灾情资料、工作总结等整理归档。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五十九条 启动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后,镇应急管理局应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市气象局;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后,镇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市气象局。
第六十条 当接到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警告信息后,应急管理局在30分钟之内向党政综合办、宣传办、城建局(建设中心)、农业局(农业中心、水务中心)、公共服务办、供电分局、供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书记发送手机粤政易提醒;党政综合办通过OA系统向应急管理局、宣传办、城建局(建设中心)、农业局(农业中心、水务中心)、公共服务办、供电分局、供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书记发送OA文件预警信号、警告信息等。
第四章 其 他
第六十一条 台风、暴雨灾害由镇三防指挥部负责处置。具体以相关三防方案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预案由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台风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2. 暴雨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3. 高温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4. 寒冷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5. 大雾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6. 雷雨大风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附件1
台风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附件2
暴雨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附件3
高温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附件4
寒冷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附件5
大雾气象灾害部门联动
附件6
雷雨大风气象灾害部门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