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澳鑫电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板芙镇居委会新兴大道4号之12一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明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9AL91T
因你单位实施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于2022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板罚字〔2022〕1076号),已于2023年01月1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人民币伍万圆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板催字〔2022〕107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单位可到我单位领取本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先生、高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501131
单位地址: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板芙中路7号之二(板芙镇人社大楼二楼)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