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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中山市顺营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送达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2-14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你司属上述情形(三),我局拟注销你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2000MA53QC4L0D001Q)。

  你单位如对上述拟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