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你司属上述情形(三),我局拟注销你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2000MA53QC4L0D001Q)。
你单位如对上述拟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