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12月28日,由于我镇2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见附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依法注销2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见附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被注销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安全许可证企业名单
中山市板芙镇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