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行服务性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山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监管事项 | 法律依据 | 免处罚或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违法程度 | 裁量幅度 |
1 |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二、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轻微 | 免于处罚 |
一、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下的; 二、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人以下的; 三、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配合调查取证的。 | 一般 | 处1万元罚款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