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件:板芙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政策解读
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板芙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镇经科局反映。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板芙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市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三条 鼓励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将仍具有部分价值的物品以旧货交易的方式继续流通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按来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
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等,报废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作为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废柴油、机油等。
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医疗器械等。
第五条 根据我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设置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两级网络体系。
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收集邻近居民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经简单打包、压缩等处理流程,转运至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处理。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通过收集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所收集的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过二次分拣以及分类包装,外运至镇外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处理中心进行综合利用。
其他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5.1:“城区每2000户、乡镇每2500户设置1个回收点”的标准,根据我镇的人口和产业分布的实际情况,河西片区每个村(居)设立1家,河东片区每个村(居)设立不超过2家,全镇共设立不超过17家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
我镇工业园区不设立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企业员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由环卫服务公司统一清运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资源,由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签订服务合同进行收集、清运处理。
第七条 当前我镇深湾村永厚队石场区域集聚了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更好地做好行业聚集和统一管理,我镇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场地设置在板芙镇深湾村永厚队石场区域内,其他区域严禁设置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第八条 新增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登记的经营场所,需登记在划定为板芙再生资源规划区域的板芙镇深湾村永厚队石场区域内;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现有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逐步搬迁至深湾永厚石场区域内。
第九条 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当我镇再生资源企业数量达到或超过标准设置数量时,原则上不新增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当深湾永厚石场区域空间使用率达到饱和,原则上不新增生活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第十条 鼓励现有的再生资源行业企业以注销、搬迁、转让等方式进行行业内更新。
第十一条 在我镇设立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并由经科、市场监管、城建、消防、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联合对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核实符合规划、建设规范、消防、环保要求,方可发放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其中,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明“再生资源回收”字样。严禁在经营范围登记时使用有歧义的表述,从而开展再生资源的回收、存放、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非再生资源回收、属工业范畴的经营活动,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经营主体完成商事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经科、城建、环保、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上述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根据部门的职责到经营场所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镇经科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