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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板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11-23 分享: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板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施意见》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与镇农业局反映。

   

   

  中山市板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3

        

  
板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认定实施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是稳定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深化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为顺利接轨户籍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实际,现就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为统领,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立足我镇现有改革基础上,推动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着力破除户籍改革面临的原籍集体成员与外来常住人员身份混淆的问题,为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关系,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镇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要求和原则

  (一)工作要求

  按照“镇级组织,村居实施”的原则,镇级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各行政村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镇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开展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过程公平公正、认定成果公开,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民主商议结果执行。

  2. 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巩固和完善现行有效的改革成果,综合考虑改革前后和不同阶段的发展情况和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好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3. 民主协商,群众认可。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要防止出现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4. 因地制宜,维护稳定。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应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找准突破口,循序渐进,不求齐步走,不搞一刀切。要积极稳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集体成员认定的政策界限

  集体成员身份认定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福利分配享受、居住状况、对集体贡献及义务履行等情况,以现有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基础,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集体成员身份:

  1. 原始取得:

  (1)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享受集体分配或依法承包责任田,且户籍改革前属于本村农业户籍人口的人员,自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02年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来,按照组织章程和民主议事程序,确认股东身份且配股的人员,自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014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对象的人员,自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第二轮土地承包或2002年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来,有争议没有确认股东身份或享受集体分配的,后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认定具有集体成员身份的,要依法依规赋予集体成员身份。

  (5)取得所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组织章程执行。

  2. 新增取得:

  (1)生育关系。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成员,或父母一方为集体成员所生的子女,且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可取得本集体成员身份。

  (2)婚姻关系。因合法婚姻关系,户籍迁入任何一方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落户者可取得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籍仍保留在本地的妇女,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仍可取得本集体成员身份。

  (3)领养投靠关系。通过合法领养手续领养的子女,或符合现行户籍投靠政策(如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籍依法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可取得本集体成员身份。

  (4)其他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章程明确应享有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如通过合法的继承、赠与、流转等手续取得股东身份的人员),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通过,可取得本集体成员身份。

  (5)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章程尚未明确是否享有集体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如集体成员非婚随其入户的子女、集体成员离婚后再婚迁入的配偶及其子女等),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并纳入本组织章程予以明确。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1.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且股权已实行继承或流转的,取消集体成员身份。

  2. 户籍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且股权已流转的,经公示确认后,取消集体成员身份。

  3. 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集体成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指不同地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时,原集体成员身份随即丧失。

  4. 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成员身份或股东身份的。

  5. 本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6. 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或组织章程明确的其他情况。

  (三)集体成员身份的保留

  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服兵役、服刑劳教等特殊情况,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读书、服兵役、服刑劳教等期间保留成员身份。毕业、服兵役完毕、服刑劳教完毕后户口迁回的,可继续享有集体成员身份;毕业、服兵役完毕、服刑劳教完毕后户口不迁回,且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原则上取消集体成员身份。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表决确定。

  (四)集体成员身份取得、丧失和保留的条件和范围

  原则上由镇制定统一的标准,并指导本辖区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民主议事程序,修订章程予以确认。

  四、理顺集体成员与股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配置关系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股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各村应结合本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股权固化及定期调整地区,建立健全集体成员增加和退出机制,理顺集体成员认定与股权配置的关系,建立并完善集体成员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股权管理机制,减少农村股权矛盾纠纷,实现农村基层长治久安。

  (一)股权固化的村

  按照“股权固化不变,成员增减调整,权益户内共享”的思路,在维持现有股权固化的基础上,依法认定集体成员身份,探索建立集体成员增加和退出机制,以股权继承、流转或分享户内股权等方式,作为解决家庭新增人口取得股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途径,要防止将股权固化转变为定期调整的情况。

  1. 实行股权固化到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按照组织章程和民主议事程序,已确认享受配股的集体成员为持股成员,其股权配额实行“生不增,死不减”;之后新增确认集体成员身份但不持有股份的人员为非持股成员,非持股成员可通过继承、流转、赎买或组织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转变成为持股成员,依法享受同等股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实行登记管理。

  2. 探索推行股权固化到户。与《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到户的政策相衔接,倡导将“量化到人”的股权,进一步“固化到户”,以户为基本单位对股权进行管理。具体是:以拥有股权的户籍家庭为单位(简称“股权家庭”),将本家庭户内现有持股集体成员的股份进行核实汇总,统一固化到本股权家庭的总股数,今后家庭总股数保持固定不变,家庭新增组织成员不再另行配股,通过分享家庭户内股权获得权益。集体分配不再以家庭成员持股份额进行分配,以股权家庭户统一分配。家庭内部可明确各集体成员的股份份额,也可按照共有的方式共同享有股权。

  3. 建立集体成员增减动态调整机制。

  (1)增加机制。对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取得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和备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依法取得组织集体身份和合法权益,并进行登记管理。

  (2)退出机制。凡符合集体成员身份丧失条件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流转或自愿放弃等程序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可进行退出除名,退出集体成员身份后,不再享受集体成员相关权益。

  对于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且户籍已迁出本地,或者已定居国外(境外)且取得外国国籍的,不能履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集体成员,可引导其流转或放弃股权,退出集体成员身份;若暂无法流转股权或确实不愿意放弃股权的,可在保留其股权收益分配的前提下,引导其放弃集体成员身份,不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管理和民主表决等事宜。

  (二)股权定期调整的村

  1. 推动股权静态管理。在建立集体成员增减动态调整机制的前提下,推动股权“固化到人”或“固化到户”,通过股权继承、流转或分享户内股权等方式,解决新增成员获取股权的问题,改变股权定期调整现状。

  2. 实行相对动态管理。按照“集体成员增减调整,股权定期动态调整”的原则,到调整节点时,以上一轮认定集体成员为基础,按照组织章程约定的条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对符合新增集体成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增加,对丧失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进行核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确认新一轮调整期内集体成员,并对集体成员名单进行补登和除名。本轮调整期内,集体成员实行相对固化管理,股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按固化集体成员进行配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三)未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收益分配、居住状况、对集体贡献及义务履行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建立健全集体成员增减机制,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造册登记和备案管理,今后以确认并在册登记的集体成员作为享受集体分配的对象,并颁发集体成员证书或股权证书作为凭证。

  (四)其他事项

  1. 现阶段,除股权继承以外,股权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2. 有扩充股权意愿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民主表决并修改组织章程的方式,让新增集体成员出资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股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3. 五保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由于五保户主要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供养,原则上五保户去世后其股权由集体收回。

  4. 注重消除“两头占”和“两头空”的现象。由于婚姻关系等因素,集体成员由原户籍地迁入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同时具备迁入地集体成员身份的,当事人应如实向迁入地提供原户籍地集体成员身份和配股情况,以及是否放弃原籍地集体成员身份,是否接纳为新增集体成员和享有股权配置,按迁入地组织章程执行。如若新增成为迁入地组织成员,迁入地需将情况通报当事人原籍地(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当事人只能保留其中一个集体成员身份。

  五、集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集体福利;

  3. 持股组织成员按照持股份额享有集体资产的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4. 非持股组织成员符合组织章程规定配股或其他获得股权条件的,享有配股、继承股权或共享股权的权利,并按持股份额集体资产的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5. 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6. 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承担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2. 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组织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3.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5. 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认定程序和登记管理

  (一)原始取得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程序及管理

  1. 制定方案。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上相关依据,提出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名单。

  2. 方案公示。将符合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名单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区,需要对已确认的股东予以公示确认。

  3. 审理结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示后反馈的情况进行审理,做出解释或者纠正。

  4. 民主通过。经镇农业部门审核的集体成员名单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对个别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专题讨论表决。

  5. 登记备案。经民主表决确认的组织成员名单需上报镇农业部门进行复审,镇农业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组织章程的决定予以纠正。复审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办法,对集体成员的身份证、户籍、配股情况、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核准,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存档,对集体成员名单和配股情况造册登记,并将集体成员信息录入“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模块,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新增集体成员的认定程序及管理

  1. 提出申请。组织章程明确新增集体成员的申请认定时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表》,同时提供如身份证、户口簿、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等证明材料。

  2. 审核公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提交申请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因婚姻关系迁入的人员原户籍地集体成员身份和股权(集体收益分配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新增集体成员名单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农业部门进行审核,最后进行终榜公示。终榜公示后仍有异议的,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3. 登记备案。对新增集体成员的信息造册登记,有关证明、公示材料和申请书加盖公章后存入档案,并将新增集体成员信息录入系统进行管理。

  (三)集体成员退出的程序及管理

  1. 提出申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符合集体成员身份丧失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收集,审核整理相关佐证材料,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退出申请。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自愿放弃的需提供本人的声明材料;户口迁出且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需提供迁入地的证明、调查材料或本人的声明材料。

  2. 审核公示。退出的集体成员名单经民主议事程序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农业部门进行审核。

  3. 除名备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集体成员进行除名备案,有关佐证和公示材料需加盖公章后存入档案,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集体成员名单删减。

  七、组织实施和保障

  (一)村级实施。村委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组织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认定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做好登记备案、资料存档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及时将组织成员花名册和增减集体成员的资料报送镇农业部门审核备案。

  (二)镇级负责。镇政府是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村委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立集体成员花名册,审核有关资料,做好登记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成员身份认定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侵犯,且通过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但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执行的,镇党委、政府有责任促成按裁决或判决落实执行,要建立工作机制,确保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指导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二)本意见仅作为指导意见,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考本意见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

  (三)在执行期内,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涉及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的规定有所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上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相关政策意见的,以上级政策意见为准。

  (四)本指导意见由镇农业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