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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2-21 分享:

板芙镇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修订)

  一、政策制订依据及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为有效解决板芙镇困难群众因病返困、因病返贫现象。原镇社会事务局于2012年在全市率先制定出台《板芙镇困难人员重大疾病资金管理办法》,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对该办法进行修订,2018年修订出台的《板芙镇困难人员重大疾病资金管理办法(板府办[2018]34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现已过期,在《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中山市慈善总会大病困难救助帮扶工作方案》的有益实践下,给合我镇实际,为板芙镇患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拓宽解决群众看病难渠道。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救助对象。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板芙镇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申请当月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含2倍)的困难家庭人员。

  (二)明确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标准。结合三年多来我镇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益实践,发现我镇2018年以来实施的《旧办法》,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认定存在薄弱环节,《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标准,明确了救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申请当月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的困难家庭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有劳动能力但不工作的人员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需因照顾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老人、儿童等特殊情况可不计算在内);其他收入包括养老金、退休金收入、村民小组年终分红等收入。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一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计已拥有一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除外;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的市值相关总计不超过24个月低保金。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得超过一辆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

  5、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除外)

  (三)完善救助对象审批材料。《新办法》增添证明材料如下:

  1、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核查授权书;

  2、房产、存款、车辆、商事登记等情况通过(公共服务办)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审核;

  3、《财产申报承诺书》;

  4、共同生活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分红证明、养老金证明、住房证明及村(社区)出具的宅基地证明原件;其中工资等其他收入由申请对象承诺申报)。

  三、政策特点

  (一)使用信息化核对系统核实对象财产情况。《新办法》中,引入广东省统一信息化核对系统,能有效核对申请对象不动产信息、金融基金、银行存款、婚姻状况、机动车车辆等情况,进一步堵塞了申请对象虚报虚假信息,冒领重大疾病救助金的漏洞。

  (二)明确了申请人月均收入的统计期限。参照低保家庭收入核定的要求,《新办法》中明确了申请人月均收入的统计期限为申请当月前半年,而非仅核定其申请当月的收入情况,这样有效规避了部分灵活就业对象隐匿收入状况,如鱼、虾塘养殖户年内有多次收益,统计时限调整为申请当月前半年,可进一步提高真实性,防止虚假申报。

  (三)扩大了救助对象人均月收入认定范围。随着全社会人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旧办法》中对困难家庭人员收入要求“低于1800元以下”的标准,已接近目前的低收入水平(1680元),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应适当进行提标;因此,在《新办法》中调整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申请当月全市最低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含2倍)”

  (四)拓宽了解决群众看病难的渠道。《市办法》对困难对象的覆盖面较窄。《市办法》对申请人审核、资产认定较为严格:一是要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持有小车,而我镇大部分因病致困的家庭均持有一辆小车(多是病前购买),导致无法申请;二是对医疗费用支出限额要求较高,要求“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40%”,我镇患重大疾病的家庭较少能达到这一门槛,难以覆盖我镇边缘困难家庭。在新修订的《新办法》中,明确了对机动车辆的要求,允许“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可持有不超过一台小车。”,且没有对重大疾病对象的医疗费支出设置限额。

  中山市板芙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