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板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板芙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一、政策制订依据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推动我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拟定《板芙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两级网络体系
根据我镇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我镇设置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两级网络体系。
(二)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点设立的数量要求
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5.1:“城区每2000户、乡镇每2500户设置1个回收点”的标准,根据我镇的人口和产业分布的实际情况,河西片区每个村(居)设立1家,河东片区每个村(居)设立不超过2家,全镇共设立不超过17家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根据上述要求,当我镇再生资源企业数量达到或超过标准设置数量时,原则上不新增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当深湾永厚石场区域空间使用率达到饱和,原则上不新增生活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三)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场地要求
为更好地做好行业聚集和统一管理,我镇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场地设置在板芙镇深湾村永厚队石场区域内,其他区域严禁设置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新增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登记的经营场所,需登记在划定为板芙再生资源规划区域的板芙镇深湾村永厚队石场区域内;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现有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逐步搬迁至深湾永厚石场区域内。
(四)明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
在我镇设立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点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见《板芙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附件)。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必须严格遵照修订稿《板芙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三、附则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镇经科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