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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1-10-12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按照市依法行政办制定的《中山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实际组织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12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行政执法理念,推动服务型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清单。

  在我市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事无照流动经营(不含无照流动经营鸡、鸭、鹅等活禽及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四轮以上机动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等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免罚清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