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企业名称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机关 | 处理结果 | 时间 |
1 | 中山市进锋涂料厂 |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人民币壹仟陆佰元(¥1600)整罚款 | 2023/11/6 |
2 | 中山市板芙镇芭比鞋厂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整罚款 | 2023/11/23 |
3 | 中山市板芙镇利威鞋材加工店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整罚款 | 2023/11/23 |
4 | 中山市板芙镇渔意餐馆 | 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警告 | 2023/11/24 |
5 | 中山市金满福粮油有限公司 | 涉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及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整罚款,没收非法财物(食用植物调和油72桶) | 2023/11/27 |
6 | 中山市板芙镇康瑞药店 | 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警告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警告 | 2023/11/27 |
7 | 中山市板芙镇康湖大药房 | 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警告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警告 | 2023/11/27 |
8 | 中山市弘真医药店 | 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警告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警告 | 2023/11/29 |
9 | 中山市板芙镇春阳水产贸易中心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罚款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人民币伍佰元(¥500)整罚款 | 2023/11/29 |
10 | 中山市板芙镇乐康堂药店 | 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警告 | 2023/11/29 |
11 | 中山市板芙镇福群大药房 | 涉嫌销售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捌角叁分(¥7.83) | 2023/11/29 |
12 | 中山市汉方大药房 | 涉嫌销售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肆元叁角柒分(¥44.37),没收非法财物(维 C银翘片3盒) | 2023/11/29 |
13 | 中山市板芙镇易健百货店 | 涉嫌在经营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 警告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仍予销售的行为;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而销售;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板芙镇 | 处警告 | 2023/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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