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任何细节都不可轻视!粉尘涉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是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之一。2023年,中山市板芙镇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镇应急管理局)查处3起关于建材及家具行业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现将案例曝光如下:
查处案例:
2023年3月22日,镇应急管理局到中山市板芙镇某建材厂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过程中均涉及产生大量石质粉尘的工序,且该工序所在的生产区域正处于生产运行的状态,现场产生大量石质粉尘。对此,检查人员对该生产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生产现场并未张贴粉尘清扫制度,未发现登记粉尘清扫记录,且现场积尘严重。
2023年4月18日,镇应急管理局到中山市板芙镇某工业园,对A展示制品生产经营公司及B家具生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两家公司的生产过程中均涉及产生大量木质粉尘的工序,且该工序所在的生产区域正处于生产运行的状态,现场产生大量木质粉尘。对此,检查人员对该生产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生产现场并未张贴粉尘清扫制度,未发现登记粉尘清扫记录,且现场积尘严重。
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对上述公司法人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并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后由镇行政执法局对上述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教育:
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上述三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
粉尘爆炸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请涉及相关工序工艺的工贸企业一定要引以为戒、对照反思,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粉尘涉爆重大事故隐患,做好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工作。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