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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真格”,板芙两家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治!

信息来源:中山市板芙镇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4-04-23 分享:

  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控,有效减少臭氧污染,近期,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辖区涉气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发现有2家家具企业涉嫌存在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

  在涉事企业内,喷漆生产线正在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挥发性有机物,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喷漆房门处于敞开状态,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未经收集排放到外环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对涉事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近日,执法人员开展后督察检查,发现该2家企业现场有经喷漆的家具存放于喷漆房内晾干,仍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导致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向外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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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家具企业喷漆车间未落实密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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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检查发现上述企业未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拟对上述企业分别作出罚款2.5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板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大气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