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中翠管〔2023〕36号)《中山翠亨新区加快创新药物培育与集聚办法(暂行)》(中翠管〔2023〕37号)。
特此通知。
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