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翠亨新区
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

文号:中翠管〔2020〕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13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扶持新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不含“明股实债类”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须同时满足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至少有一户注册在新区。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奖励和补贴政策

第三条经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以下奖励和补贴政策:

(一)按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30日止,累计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中山市各级政府(含国企)以外的出资人实缴出资额按照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股权投资类企业购买或租赁区属办公用房或经认定的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办公用房可享受租金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300平方米)给予两年租金补贴,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元/平方米·月,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元/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上述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两年租金金额给予一次性优惠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从股权投资类企业盈利年度起五年内,参照其每年实际对新区所作贡献的50%给予专项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于翠亨新区的项目,项目主体企业在翠亨新区,对成功上市(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IPO或并购上市)退出的,单个项目奖励50万元;成功新三板挂牌退出的,单个项目奖励20万元。

股权投资类企业若在存续期内迁出翠亨新区,或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未实现其实缴出资总额至少10%投资于翠亨新区内企业的,应退回上述全部奖励和补贴资金;若在存续期发生非正常减资的,则应按比例退回上述全部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四条新区外已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新区的,视同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同样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须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第五条申请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新区财政金融局递送申请报告、备案批文等资料,新区财政金融局初审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即可兑现奖励。对特别重要的基金引入,经管委会审议后,有关奖励可另行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奖励经费在新区金融服务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新区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政府服务

第七条对涉及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的行政审批手续,新区各职能部门和区属企业积极协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第八条协助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省、市安排的引导、奖励、补助等资金。

第九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与新区乃至全市优质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力。

第十条鼓励商业银行在新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等;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新区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条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二条对在新区注册的、不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未募集设立基金且企业实体未在新区营业的,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2年内一直未对实体企业进行投资的,则须每半年向新区财政金融局报送经营情况报告,并在每年四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至3年内仍未改善的,则通知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置为非正常经营,并协商企业迁出或注销。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新区财政金融局申请备案。在新区行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资料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由新区财政金融局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

(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募集资金数额不少5000万元,并限于货币出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全体出资人实缴资金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中山市各级政府(含国企)的出资总额不超过基金募资总额的50%;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拟任者)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五)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企业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六)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翠亨新区、不发生非正常减资、合伙制基金实缴出资总额至少10%投资于翠亨新区内企业的承诺书;

(七)翠亨新区财政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文件一式两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十六条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于二十日内报备。

第十七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其全体投资人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翠亨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三年。原《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翠管2017〕2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