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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中翠管〔2020 〕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13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西湾母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翠亨新区产业投资领域,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各类投资企业、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向新区集聚,促进招商引资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发挥资本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推动新区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主要依据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预〔2016178号)等文件,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湾母基金”,是指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

第三条西湾母基金采用分期缴纳制度,持续投入和滚动运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出资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西湾母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西湾母基金设立当年,由新区财政安排首期出资。后年度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安排后续出资。若西湾母基金的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当期基金规模的60%则新区财政顺延安排后续出资。

第五条西湾母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天使基金(Angel Investment,简称AI基金)、 创投基金(Venture Capital,简称VC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基金)、并购基金(Buy-Out Fund,简称BF基金)、夹层基金(Mezzanine Fund,简称MF基金)、直投子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特定类事项、次级母基金等各种“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

第二章  母基金管理

西湾母基金接受新区管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具体的管理工作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设五名委员,三名母基金管理公司投委及两名外聘专家组成,由母基金管理公司提名报请翠亨新区管委会审议任命,翠亨新区管委会对投委会成员享有撤换权。外聘专家根据需求聘请法律、财务、企业管理、技术、创业投资等领域专家专职担任。翠亨新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投委会派出观察员,观察员有监督建议权,无表决权。投委会为西湾母基金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西湾母基金在新区管委会对西湾母基金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审定西湾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审核批准西湾母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直投子基金跟投项目等具体投资事宜;

(四)根据投资运作情况调整西湾母基金规模;

(五)审定西湾母基金子基金的市场化退出方案;

(六)监督母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投委会决议;

(七)根据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财政文件审定财政出资让利措施,控制财政风险;

(八)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特定类事项进行决策;

)审定本管理办法例外事项和投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投委会表决按照一人一票制,实行多数票原则:

(一)参股设立子基金,单期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含1亿元),须三名以上投委投赞成票方可通过(不含天使类子基金)单期出资额超过1亿元、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须四名以上投委投赞成票方可通过;单期出资额超过2亿元和参股设立天使类子基金,须全部投委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二)设立直投子基金项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及特定类事项的方案,须四名以上投委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三)投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须三名以上投委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新区管委会授权区属公司牵头设立国有公有控股专业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西湾母基金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管理费、业绩分成等相关事项。母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西湾母基金及母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之前,因业务需要必须成立子基金,由翠亨新区管委会授权认可的区属公司先行履行职责。组建初期,新区管委会授权母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顾问管理机构”)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在过渡期内履行母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西湾母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

翠亨新区管委会授权认可的区属公司代行财政出资责任,和母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西湾母基金

母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西湾母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西湾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提交投委会审定;

(二)拟订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征集遴选办法、西湾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等,并提交投委会审定;

(三)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事项公示、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组织出具西湾母基金年度运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托管报告,并定期报送翠亨新区管委会;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子基金运营情况进行信用登记,发生影响西湾母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

(六)西湾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母基金对所投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

)经投委会同意后,负责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对西湾母基金资产进行托管,并对其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八)经投委会批准开展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等业务;

(九)协调新区产业服务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十)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类事项,由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决策,并落实投委会相关决议;

(十一)制定遴选办法并公开遴选基金顾问管理机构,监管其运作;

十二承办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根据新区财政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年度上缴利润的要求,完成母基金年度收益上缴任务。

第三章  运作方式

十二西湾母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经济、新动能项目,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但政府相关部门不参与西湾母基金的具体运作,不指定具体项目。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西湾母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相关部门和西湾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科学决策。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遵循专业细致的决策原则,西湾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投资等决策以科学合理、程序优化为准绳。

(四)防范风险。对西湾母基金的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十西湾母基金主要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以采取增资方式参股投资已设立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经投委会批准,西湾母基金亦可采取设立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西湾母基金单期规模的20%,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西湾母基金总规模的20%。管理直投子基金或开展直接投资,主要采用跟投策略,即跟随西湾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或者经投委会认可的其他专业化基金投资且跟进投资不超过基金投资总额的80%

第四章  子基金管理

第十西湾母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的程序如下:

(一)申报。按照投委会批准的西湾母基金投资计划,母基金管理公司联合有意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向投委会提出设立子基金的申请。

西湾母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优秀投资机构所管理的子基金,对于在相关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在前50名(具体参考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过往在中山辖区范围内设立基金并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机构所申请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二)投资初审。母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前期项目谈判并对拟投子基金的投资方案进行初审,并向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

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其中:

1.形式审查将由母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机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2.母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申报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从专家库中抽选投资机构、法律顾问及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如有特殊专家需求,也可另外聘请。

(三)投资决策。投委会根据尽职报告和初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对拟参股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决策

(四)社会公示。母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投委会审核通过拟参股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10个工作日内在翠亨新区管委会官网对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法律文件签署。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母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提交子基金全体投资人签字签章。子基金管理机构统筹负责与子基金其他投资人的沟通工作。

(六)资金拨付。原则上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约定累计实缴出资合计超过当期认缴出资总额60%后一个月内,由西湾母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分期出资款项参股子基金账户;如果当期认缴出资额分若干次出资的,则上述60%的比例按照当次约定的出资总额计算。如果子基金中的国有资本投资方对出资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出资。

(七)投后管理及退出。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及退出。

十五西湾母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子基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方案成型: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包括管理人资格、过往业绩等综合实力评价)、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其他投资人已初步落实、储备项目占拟设基金规模的50%以上,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注册区域:子基金注册在中山翠亨新区。

)基金规模:子基金单期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天使类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2亿元,且所有天使类子基金中的西湾母基金出资额合计不能超过母基金规模的10%;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及特定类事项的规模依据相关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出资比例:西湾母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40%,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的跟进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领基金投资额的80%

对于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参股子基金是以投资初创期项目为主的天使基金的,经投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参股比例,但最高不超过50%,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的跟进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领基金投资额的50%。

)存续期限:参股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5-10年,对以投资中后期拟IPO项目为主或者并购项目为主的子基金应当适当缩短存续期限。

)投资领域及投资标的:参股子基金、直投子基金和直投项目应重点投资于符合翠亨新区及中山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以医疗健康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

基金投向:参股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中山市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其中投资于翠亨新区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的1.2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及特定类事项的基金投向仅限于翠亨新区项目。

以下四种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中山市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在中山市或翠亨新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中山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中山市或翠亨新区,或被中山市或翠亨新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

2.注册在中山市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落户中山市或翠亨新区(被投企业对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额须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

3.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对中山市或翠亨新区企业的投资;

4.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关联机构(关联关系限定为同一控制关系以及相互控制关系)管理的其他基金对中山市或翠亨新区企业的投资。

以下两种情形只算作子基金投资于中山市的金额,不算作投资于翠亨新区的金额:

1.子基金投资于中山市内(翠亨新区以外)的项目以上述四种方式落户翠亨新区;

2.子基金投资于中山市外项目以上述四种方式落户中山市(不含翠亨新区)后,再次以上述四种方式落户翠亨新区。

)投资限额:天使子基金(AI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投资的项目总数不低于15个;创投子基金(VC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的项目总数不低于5个;其他类型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以基金总规模为限,不限制项目投资数量。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用于支持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产业园区、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

第十七条特定类事项是指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受托投资项目、政府扶持的产业类项目、政府特定的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其他由投委会确认的项目。投委会负责特定类事项的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特定类事项的执行与管理。

对于各级政府要求参与设立的基金,在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子基金条件和管理机构的条件情况下,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西湾母基金也可以直接出资

十八西湾母基金对已设立子基金进行增资,除需符合新设立参股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股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产品备案,且开始投资运作;

(二)参股子基金全体投资人首期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三)增资价格参照具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参股子基金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后3个月内,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伙人协议、基金工商登记文件、银行托管协议、合伙人资金到账凭证等与基金设立相关的资料报送母基金管理公司,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接受监督。

二十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申请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内申请机构: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4.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无负面信息,未被列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异常机构名单;

5、股权类创业投资基金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2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成功退出项目;夹层类创业投资基金至少拥有1名具备3年以上,2名具备2年以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相关细分行业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成功退出项目。

6、其他必要的条件。

(二)境外申请机构: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美元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2名具备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成功退出项目;

6.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7、其他必要的条件。

二十一子基金可以采用自主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自主管理的方式下,申请机构自行担任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二)委托管理的方式下,申请机构或申请机构的子公司担任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时子基金必须委托与申请机构具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限定为同一控制关系以及相互控制关系)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对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十三子基金的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在西湾母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需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相同投资阶段的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相同投资阶段的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有2个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成功投资是指:(1)已退出项目,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50%;或(2)未退出项目,当前投资浮盈超过3倍。其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融资经验或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功退出的项目不少于1个。

(四)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翠亨新区管委会根据《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和补助。

第五章  退出方式

二十五西湾母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根据出资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退出;

(二)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退出;

(三)子基金终止清算的,西湾母基金以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

(四)其他合法的方式退出;

二十六西湾母基金退出时应该按照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西湾母基金的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二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西湾母基金无需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退出,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须要的程序以确保西湾母基金退出,因西湾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对子基金最终做出不予登记备案之决定的;

(三)西湾母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出资或投资的;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有效整改的;

(六)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

1.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新旧管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相同的情况除外);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制的控股股东、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更;

3.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动的情况

第六章费  用支出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西湾母基金每年向母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率为西湾母基金实缴资金总额的1%且年度管理费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管理费每年在西湾母基金中列支。管理费包括:办公场地、人员薪酬、差旅费、尽职调查费、团队奖励、顾问费用等各项管理运营西湾母基金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翠亨新区财政拨付的资金分步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金额、时间以及上述标准,根据资金到位时间至当年度12月31日期间按实计算,具体在资金实际到位后1个月内提取给母基金管理公司。此后,在每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前,按上述比例提取管理费给母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管理费率按每年不超过认缴金额的2%收取,社会出资人的管理费率不得低于对母基金的管理费率。在符合西湾母基金对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条件的前提下,全体投资人应在子基金成立后年内实缴出资完毕;否则,第年开始,子基金管理费率须调整为按每年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收取。

三十参股子基金、设立直投子基金和项目直投在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次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其中子基金管理机构分配的剩余投资收益不超过20%。归属西湾母基金收益的20%作为对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三十一超额收益让渡

为体现西湾母基金的引导作用,当西湾母基金享有超额收益(参股投资单只子基金的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部分,下同)时,西湾母基金在子基金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的超额收益进行适当让渡

满足子基金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翠亨新区项目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规模1.2倍的条件下,子基金投资形成的利润,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进行分配。归属西湾母基金的超额收益,扣除给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后,剩余部分超额收益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10%奖励给母基金管理公司,其余西湾母基金所有。根据返投比例分阶段累计超额收益让渡比例,具体如下:

1)子基金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翠亨新区项目的资金总额大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1.2倍而又小于或等于1.5倍的部分,每提高0.1倍,可多让渡5%超额收益;

2)子基金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翠亨新区项目的资金总额大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1.5倍而又小于或等于2倍的部分,每提高0.1倍,可多让渡7%超额收益;

3)子基金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翠亨新区项目的资金总额大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2倍的部分,每提高0.1倍,可多让渡9%超额收益,累计最高可让渡80%超额收益。

如果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在或迁入翠亨新区,则超额收益让渡比例增加5%,在西湾母基金收益中体现。

三十二西湾母基金超额收益让渡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超额收益让渡申请。

(二)审核。母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超额收益让渡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母基金管理公司将超额收益让渡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投委会进行决策。

(四)公示。母基金管理公司在投委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的超额收益让渡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五)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西湾母基金应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签署超额收益让渡的相关文件并执行超额收益让渡。

第三十三条翠亨新区管委会可以对子基金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如果子基金在管理过程中,未实现本母基金管理办法对子基金的各项要求或子基金的相关承诺的,按照具体情况,有权按照母基金出资部分的比例扣罚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及超额奖励。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监管

三十四西湾母基金以及子基金均必须聘请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且该商业银行必须在中山市翠亨新区设有具有对公业务权限职能的分行或支行,与政府部门有良好业务合作关系的银行优先考虑。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并须经过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方可聘任。托管银行接受西湾母基金或子基金的委托并签署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西湾母基金和子基金按照约定方向开展投资,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

三十五参股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标准;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加强被投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三十六西湾母基金和子基金必须在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十七参股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西湾母基金以对子基金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十八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对参股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不合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经母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参股子基金不得投资。

三十九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管理办法、参股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执行的,经投委会审议后,母基金管理公司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经投委会审议后,母基金管理公司可代表西湾母基金决策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经投委会审议后,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权代表西湾母基金通过合伙人会议更换子基金管理机构、启动参股子基金清算程序或者依法追究责任发现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接受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业务。

四十参股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保本类资产。

四十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股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参股子基金须定期向母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参股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母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四十二母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年度末向投委会报送母基金年度报告和履职年度报告,每季度向投委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西湾母基金的资金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重大事项分析报告;

(四)受托履职报告。

四十三母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遵循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和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考核主要包括:

(一)投资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

(二)投资效果:考核整个基金的投资效益及对产业的培植效果,不对单个被投项目进行考核;

(三)投资管理: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决策;

(四)投资进度:子基金成立后,第一年投资进度达到子基金累计实缴出资的40%,第二年达到70%,第三年达到100%。

第一年主要考核对本管理办法的规范执行情况,第二年主要考核投资进度情况,第三年以后主要考核投资进度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以第三方机构的报告为依据。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向西湾母基金投委会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且相应扣减子基金管理机构下一年度应计提管理费的5%,年度扣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扣减金额留存在子基金,继续作为子基金的可投资金额或可分配财产。

第四十四条西湾母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由新区财金局等有关部门对西湾母基金和母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有关部门应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西湾母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督促母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经过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新区管委会可采取延迟支付管理费用、降低管理费率、取消业绩奖励等措施。

四十五西湾母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参股子基金弄虚作假骗取西湾母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四十六西湾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公职人员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西湾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公职人员必须本着“尽职免责、严密审慎”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内控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由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和项目选择,制定投资方案,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管,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对改革创新与科技投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七本办法由中山翠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办法试行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