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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创新药物项目集聚发展行动计划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1-16 分享:

第一条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振虎威加快高质量崛起的决定》(中山发〔2020〕5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 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7 号)决策部署精神,积极创建国家生物医药科技国际合作创新区,充分发挥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和中科院药物创新研究院中山研究院(简称“中山药创院”)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药物项目集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和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印发中山翠亨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翠管20208号)第四章关于专项行动计划的规定,在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和方式等方面针对创新药物项目的特点定本行动计划。

第二条 工作目标。计划从2020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在翠亨新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3亿元资金,专项扶持20个左右一类创新药物成果转化为主的项目落地翠亨新区,引进100名以上药学博士或创新人才,引进项目总估值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扶持对象和标准。

(一)扶持领域

重点支持预防用生物制品1、2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 1、2、3 类,化学药 1 类,中药及天然药物 1 类(不同剂型、不同规合并计算)项目,以“FIRST-IN-CLASS”“BEST-IN-CLASS”为主,同时兼顾ME-BETTER

(二)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对象为注册在翠亨新区的创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入选院士或入选国家、省级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人才为技术团队领头人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或获得已完成正式备案投资基金投资入股的项目。

2、被扶持企业在研创新药物项目不少于2个且为行业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3年内能获得临床批件。

(三)扶持标准和方式

1、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补贴、奖励)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2、在研创新药物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新区审议同意扶持落地的创新团队需在新区注册成立公司,给予每个创新团队注册公司落地扶持最高500万元。对该团队通过评审获得落地扶持在研创新药物,按其第一个适应症的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获得第一个I期临床试验批件第一个适应症进入IIIII期临床试验(进入II、III期临床试验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复为准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资助。创业扶持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中山翠亨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翠管20208号)执行,获得支持的项目核心团队成员需以自有资金出资,鼓励团队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团队在各个阶段应在项目中投入不少于同期扶持资金申请额度的自有资金,并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计划,新区根据该出资计划及自有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1:1的比例进行拨付。

落地项目优先支持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给中山市生物医药产业基金投资支持

条 申报程序及项目管理。

1、符合扶持条件的创新团队提出申请,由新区直接委托中山药创院、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评估提出意见,作为专家评审的专业性参考材料。由区经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关于印发中山翠亨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翠管〔2020〕8 号)等规定,结合评审结果和推荐情况,提出扶持意见提交新区审议。

2、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山翠亨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翠管20208号)执行

3、获得新区专项资金扶持的在研新药项目需在中山进行产业化,新区优先保障和支持其产业化场所,项目如需在中山市以外转化,须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否则退还自项目落地起所有的政府性奖励和补贴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资金使用费。

第五条 解释权限。本行动计划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与《关于印发中山翠亨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翠管20208号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行动计划为准。有影响项目落地或发展的事项,由区经发局研究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政策衔接。原已按《中山翠亨新区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项目转化落户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翠管201721号)落地扶持的创新团队,在原有获得扶持落地的在研创新药物项目外,若有符合条件的新增在研创新药物,可按本行动计划的评审程序申报,获新区审议批复后给予扶持。

条 实施时间。本行动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创新药物项目集聚发展行动计划》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