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3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是指孵化载体建设、企业培育、平台服务、产业链接、金融支撑、人才集聚、国际合作、氛围营造、生态打造等要素的集聚和体系化。
第三条 孵化载体是指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位申报、审核、社会公示、区管委会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在孵企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内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地、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内。
(二)进入孵化器时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四)进入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和企业,可申报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一)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法人单位。
第七条 认定补助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加速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同一孵化载体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予累加;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条 评价补助
每年组织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纳入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建立的运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含国际、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或80万元的补助;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际、粤港澳台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市级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同一孵化载体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考核,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予累加。
第九条 培育奖励
对于孵化载体在企业培育方面取得成效的,给予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以下奖励:
(一)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毕业后注册地、实际运营地仍在我区)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香港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家奖励。
(二)在孵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家奖励。
(三)在孵企业首次认定为(或从外市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家奖励。
(四)在孵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省赛、市赛获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家、5万元/家、2万元/家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本条所规定的孵化载体奖励,不予累加。
(五)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中山市创新创业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家、10万元/家奖励。
(六)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上企业(首次上规或从外市新迁入规上企业,并纳入我市规上企业库统计),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
同一孵化载体在同一年度内累计可获得的培育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其它奖励
(一)成功引进港澳台在孵企业注册并已实际运营满一年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载体奖励,每年合计最高奖励30万元。
(二)支持海外孵化器或研发中心建设,我区按照市科技局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我区按照市科技局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我区按照市科技局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每个单位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租金补助
(一)孵化器内在孵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并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在孵企业,可申报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1.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按年度依次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2.属于市级认定前入驻的,补贴时间可从该孵化器获市级认定的当月起计算,按年度依次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3.经审核后,可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利用工业厂房改造或按工业厂房标准建设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不高于12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助;利用高端楼宇作为孵化器的,对进驻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不高于30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贴面积(含免租)不超过2000平方米。
以上孵化载体性质的界定,以房产证、规划报建、立项批复等证明文件为准。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个在孵企业可获得租金补助:
1.在孵企业首次认定为(或从外市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一次性享受认定或新迁入当年度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2.在孵企业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的,可享受自入围当年起两个年度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3.在孵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赛决赛获奖的,可享受获奖当年度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4.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可享受认定当年起两个年度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5.在孵企业被认定为中山市创新创业团队,可享受认定当年度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予累加。
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内同时满足多项租金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予累加,按提供的发票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且租金补助有效时段须在孵化期限范围内。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组织。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及指南为准。申报对象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区科技金融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是申报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有需要,将组织评审和现场核查。
(三)报批审议。区科技金融局根据申报材料审核情况,形成拟资助项目清单,并提请区管委会审议。
(四)社会公示。对通过区会议审议的申报单位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科技金融局组织重新审核;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分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申请单位需提供在翠亨新区银行网点开设的收款账户。
(六)免申即享。本办法倡导“免申即享”的扶持方式,符合情况的企业,可简化申报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应用于孵化载体和企业后续建设、发展,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须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区科技金融局、财政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及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如有存在以下情况的,区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估的;
(三)不按规定向区科技、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相关数据及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与新区或区属单位签订了投资协议等文件的,根据其履约情况审定专项资金发放额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区管委会其它资助政策规定的,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标准较高的资助,但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可获得本办法支持的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可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