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 〔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函〔2019〕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党工委或管委会批准,明确由翠亨新区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不属于代建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项目代建单位对翠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 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
第四条 代建单位开展代建管理工作,受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翠亨新区(含南朗街道)财政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新区党工委或管委会同意可以实行代建管理,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入新区基建项目库时一并申请。除此以外,其它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代建,由使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建设。代建项目审批方式如下:
(一)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二)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管委会审议;
(三)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党工委审议。
实行代建的项目,可委托项目中心作为代建单位或实行市场化代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依法通过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参照工程监理服务),对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市场化代建的项目可支付代建管理费,费率不超过经审定后工程概算建安费的2%。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厘清用地情况、完成项目建议书编报(如需)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移交至代建单位开展代建,代建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或管养维护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有关部门编制代建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组织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等前期工作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项目规划报建、施 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建筑通用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五)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六)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进度、造价管理,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投资;
(七)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核算和建档工作;
(八)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管理,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组织资产移交;
(九)协调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关系,向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发现或制止代建
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纳入新区基建项目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如需)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前选取前期监理单位负责勘察、 水土保持、环评等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和新工艺要求,提出 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设方案联合评审会,稳定建设方案;
(三)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协议书(详见附件),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移交至代建单位;
(四)负责编制用户需求书和设计任务书,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五)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六)负责完成项目土地确权及办证手续(含控规调整)、拆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评估工作,负责办理或授权并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水电、消防、园林、市政等报批手续;
(七)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报批工作,须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文件等签章确认;
(八)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施工和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九)负责编制专项设备、专项智能化、家具等采购计划,按项目进度组织相关采购工作并签订合同,负责安装、试车、验收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一)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十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
(十三)实行市场化代建的,及时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新区建管局申报项目纳入新区基建项目库,并提出代建申请。新区建管局对项目代建可行性和实施方式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报新区党工委或管委会审议。
(二)批准入库后,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如需)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新区产业发展局提出立项申请。新区产业发展局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对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予以明确,包括是否实行市场化代建等内容,同时抄送新区纪检监察工委、党建综合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翠亨新区分局。
(三)批准立项后,使用单位将所有前期资料提交新区建管局,建管局根据项目移交清单对前期资料进行项目分析,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的完整性及建设周期等提出初步意见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无异议后与代建单位正式签订代建管理协议书,并移交所有资料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正式开始代表使用单位履行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四)代建单位作为代建项目建设主体(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核准的招标方式或规定的采购方式,依法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检测、监测材料设备等招标或采购工作,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和合同履约的全过程管理。
(五)代建单位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的编制,按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六)代建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变更管理按照《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中山翠亨新区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市和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或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使用需求,原则上不进行变更调整。
(七)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组织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接受新区建管局监督和指导。
(八)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1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立即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结算审核。自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办理物业权属登记等其它手续。
(九)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十)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维护在工程保修期内质量保修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维护管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十一)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委托新区项目中心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主动与新区项目中心衔接,新区项目中心应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新区项目中心提出的意见,完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中心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等。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应按照《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报批。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新区财政分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具体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报新区财政分局审批。实施市场化代建的,代建管理费由使用单位申请,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代建项目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代建项目单独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新区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财政分局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未按批复建设依据开展代建工作,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造价、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管企业使用企业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经新区党工委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代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等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