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分割销售用房行为,进一步推动中山翠亨新区产业发展及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2022〕1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分割销售受让方资格审核应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其余分割销售相关事宜应遵循《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2022〕126 号)规定要求。
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分割销售受让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让方应为合法注册纳税的法人单位,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企业;
(二)受让方产业类型符合中山翠亨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受让方应与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开发主体共同签订三方新型产业用地分割销售履约监管协议书。
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开发主体应向用房分割销售受让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受让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提条件。
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销售后,开发主体与中山翠亨新区签订的履约监管合同持续生效,开发主体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受让方应配合积极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
第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开发主体与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监管协议另有约定的,应按监管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条 监管协议签订流程:
(一)申报
项目开发主体向中山翠亨新区投资促进局提出受让方申请,并如实填报《中山翠亨新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分割销售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能力证明资料。对申报资料不齐备或填写不规范的,受理部门予以退回,申报主体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对不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及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
1.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初步审查(5个工作日内),审查内容包括开发主体履约情况、园区建设现状、分割销售面积约定,以及受让方产业类型、信用情况、投入产出情况等。
2.受理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同步征求区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科技金融局、产业发展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下称“有关单位”)意见(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预审查意见。
有关单位对拟引入受让方资质有疑问的,受理部门可要求申报主体补充完善;存在异议的,由受理部门将有关单位意见转送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修改补充完善后再次上报。
(三)审议
受理部门将预审查意见,报送至中山翠亨新区管委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签订监管履约合同
对于通过审议的项目,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开发主体、受让方共同签订三方新型产业用地分割销售履约监管协议书(5个工作日,附件2)。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翠亨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山翠亨新区新型产业用地用房分割销售申请表
附件2:
项目履约监管合同
甲方: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香山大道翠亨新区规划馆
联系电话:0760-89893601 传真:0760-89893600
乙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丙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以公开交易形式竞得编号为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合同【下称:《履约监管合同》】,约定开发建设 xxxxx项目。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中府【2022】126号)管理规定。乙方拟分割销售部分产业用房及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用房至丙方。现甲方、乙方及丙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分割销售物业概况
1.不动产坐落:产业用房坐落 号;配套设施用房 号;
2.不动产产权证号:产业用房不动产产权证号 号;配套设施用房不动产产权证 号;
3.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x%。其中,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占项目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x%;配套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 ,占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x%;
二、丙方权利与义务
1. 若丙方为非中山市注册的企业,则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天内迁入中山市,或在中山市注册成立以丙方为唯一股东的独立法人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再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
2.投资产业类别及行业代码(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
3.丙方应根据《履约监管合同》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具体完成标准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
4.丙方承诺在项目建设及经营中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并在注册地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5.丙方承诺所开展业务应符合国家及翠亨新区有关环境保护及节能、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履约监管合同》持续生效,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2.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为项目的开发建设、顺利投产提供指导性服务;
2.甲方有权利及义务审查及核验乙方项目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履约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履约监管合同》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将按《履约监管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与丙方之间就产业用房及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销售分割事宜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与丙方解决,不影响甲方根据《履约监管合同》及本合同对乙方及丙方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五、违约条款
1.丙方为非中山市企业的,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迁入中山市的,或在中山市注册成立以丙方为唯一股东的独立法人企业作为项目公司,须每日向甲方缴纳1万元违约金直至丙方迁入中山市或丙方在中山市成立全资独立法人企业。
2.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物业投资产业类别的,须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整改完毕,若仍不能按期整改完毕的,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至整改完毕。
六、通知条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收件人应明确为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2.上述书面通知按本合同首页各方所列联系方式送达,下列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若采用专人递送或邮寄方式,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2)若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本合同首页所列传真号码。
3.如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仍以原联系方式和收件人为准。若因迟延通知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中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