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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13 分享:

政策原文:《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


为鼓励扶持新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试验区建设,结合新区实际,新区管委会对原《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正式印发实施。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5年6月,翠亨新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下称“三融合”)发展综合试验区获省政府批复设立后,新区管委会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结合实际,确定了主要发展股权投资为抓手,推动三融合建设的工作思路。为此,在2015年8月,印发了《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并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新区管委会也于近期出台了《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母基金管理办法”)。因应母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并参考各地区现行基金奖励政策,有必要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更具吸引力的奖励和补贴措施,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新区。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二章将原“奖励政策”扩展为“奖励与补贴政策”,主要修订及补充第三条

1.将原第一款直接替换为《关于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翠管2017〕122号)的表述。

2.第二、三款为新增内容,增加了对中山市各级政府(含国企)以外的出资人实缴出资部分的奖励,以及租赁和购买办公用房的补贴政策

3.第五款是对原第三款有关上市奖励内容的修改,奖励金额具体化,同时表述更清晰。

4.增加内容股权投资类企业若在存续期内迁出翠亨新区,或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未实现其实缴出资总额至少10%投资于翠亨新区内企业的,应退回上述全部奖励和补贴资金;若在存续期发生非正常减资的,则应按比例退回上述全部奖励和补贴资金。”目的在于实现“奖有所值”,避免财政损失。

(二)第三章,主要增加对落户新区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

本办法第十二条为新增,对在新区注册的、不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非正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增加了报表报告制度要求直到其不达监管要求而迁出或注销旨在加强监管力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规范经营,规避化解风险

(三)第四章,主要对备案条件进行补充完善

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募集资金数额不少5000万元,并限于货币出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全体出资人实缴资金总额不少于500万元”。主要是考虑到天使基金的募集数额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故适当降低备案门槛;同时将基金管理类企业备案条件统一表述,并门槛全部设定为500万元

2.第十四条增加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中山市各级政府(含国企)的出资总额不超过基金募资总额的50%”。本办法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市外资本。

3.第十五条增加第六规定基金备案申请应提交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翠亨新区、不发生非正常减资、合伙制基金实缴出资总额至少10%投资于翠亨新区内企业的承诺书,旨在确保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新区持续正常经营,避免抽逃资金,对新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