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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13 分享:

政策原文:《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和政策依据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西湾母基金”),紧抓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翠亨新区产业投资领域,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各类投资企业、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向新区集聚,促进招商引资和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优质项目在翠亨新区落地,发挥资本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推动新区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主要依据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预[2016]178号)等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出台了《中山翠亨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目标希望大湾区综合实力在2022年前显著增强,粤港澳合作更深入广泛,区域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提升;至2035年,大湾区可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区域内市场实现高水平互联互通。2019年7月12日翠亨新区新控规正式发布,新区将建设以生物医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导,“总部经济+科技金融”为主要业态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新中心。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翠亨新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区管委会启动了《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设立综合类母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杠杠效应,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翠亨新区产业投资领域,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各类投资企业、优质项目、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向新区集聚

(二)《管理办法》出台过程。

翠亨新区管委会认真对比研究了各地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将本办法的核心条款与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上海市、苏州市等城市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对标,吸收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新区基金初创期发展的特点及其他地区的实践成果,在投委会架构、政府出资比例、子基金返投比例等方面进行创新,制定了更为合理的条款,更贴合市场化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西湾母基金投资原则、方式以及决策与管理等内容。具体包括总则、母基金管理、运作方式、子基金管理、退出方式、费用支出与收益分配、风险控制与监管和附则,共四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西湾母基金的定义、西湾母基金的出资缴付方式以及西湾母基金投资的基金类型。

(二)第二章母基金管理

本章内容主要讲述西湾母基金投委会的组成和职责、投委会实行多数票原则、西湾母基金的设立方式和收益收缴额、母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方式和职责。

第六条明确了西湾母基金接受新区管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具体的管理工作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母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建投委会。投委会对西湾母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督母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投委会决议。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向投委会派出观察员,观察员有监督建议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明确了西湾母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母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初期可以通过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顾问管理机构”)代行母基金管理公司职责。

第九条明确了西湾母基金由翠亨新区管委会授权认可的区属公司和母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组建。

第十条明确了母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其中母基金管理公司须组织出具西湾母基金年度运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托管报告,并定期报送翠亨新区管委会。

(三)第三章“运作方式

本章内容主要明确西湾母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西湾母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的方式实现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经济、新动能项目,推动实现政策导向目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相关部门在明确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后,不干预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四)第四章子基金管理

本章内容详细规范了子基金各方面的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介绍西湾母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的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投资初审、投资决策、社会公示、法律文件签署、资金拨付、投后管理及退出;

第十五条明确子基金须符合的相关条件,包括方案成型、注册区域、基金规模、出资比例、存续期限、投资领域及投资标的、基金投向、投资限额;

其中基金投向规定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中山市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其中投资于翠亨新区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的1.2倍。

第二十四条介绍翠亨新区管委会根据《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和补助。

)第退出方式

本章明确了西湾母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按约定依法退出、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退出、清算退出和其他合法方式退出以及六种无需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退出的情形。

)第“费用支出与收益分配”

本章内容主要明确了西湾母基金和子基金的费用支出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规定西湾母基金的管理费率最高为认缴出资额的1%/年且年度不超过1000万;

第二十九条规定子基金的管理费率为认缴出资额的2%/年,若全体出资人三年内未实缴出资完毕,调整为按子基金的实缴金额收取

第三十条明确参股子基金、设立直投子基金和项目直投在投资项目退出后,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子基金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翠亨新区项目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西湾母基金出资额1.2倍的情况下,西湾母基金会将超额收益(参股投资单只子基金的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部分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并根据实现的返投比例明确了分阶段累计超额收益让渡原则;

)第“风险控制与监管”

本章内容主要规定了母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以及西湾母基金对子基金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九条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管理办法、参股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执行的,经投委会审议后,母基金管理公司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整改不合格的可通过程序更换子基金管理机构、启动清算程序或者依法追究责任。发现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年内不得接受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一年主要考核对管理办法的规范执行情况,第二年主要考核投资进度情况,三年以后主要考核投资进度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以第三方机构的报告为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下一年度的管理费。

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西湾母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由新区财金局等有关部门对西湾母基金和母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有关部门应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西湾母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督促母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经过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新区管委会可采取延迟支付管理费用、降低管理费率、取消业绩奖励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明确对西湾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公职人员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

(八)第八章“附则”

本章规定《管理办法》试行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山翠亨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