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泉足浴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3〕148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3〕148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3〕148号
中山市金泉足浴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558号),已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公示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于2023年12月11日前缴纳罚款罚款2000元,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