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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东凤交易〔2024〕00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09 分享:

中东凤交易〔2024〕00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东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中山市港口镇二马路北135号A栋2楼203室

  被投诉人1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地址:中山市东凤镇永益路19号

  被投诉人2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26号碧翠华庭22幢118卡

  永益村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招标人为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下称招标人),2024年1月23日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2024年1月24日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间,投诉人2024年1月29日就永益村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2024年2月1日向投诉人作出初步回复,并将召回原评标专家对异议事项复评。投诉人因对复评结果不满意,于2024年3月4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与主张

  广东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1、认为招标人过于草率不予重视或偏袒被质疑人,投诉人未说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管理机构表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质疑的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基本资料《项目管理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应按否决性条款10.2.37条,不通过基本资料评审,否决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取消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所公示的基本资料\承诺书中“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处“莫兆聪”字迹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处“莫兆聪”字迹是出自同一母本,是通过PS技术修图复制粘贴合成,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5条款要求手签后扫描成电子文档,至此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5条款及10.2否决性条款\10.2.8和10.2.9条款的要求,属于弄虚作假应对其作出废标处理及相关处罚。

  投诉人请求:1、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废除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莫兆聪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监督部门现场进行签字后和公示的招标文件“莫兆聪”签名字迹进行公开招标鉴定。

  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其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1、2024年3月12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1的复函,说明如下:

  (1)广东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中提出认为我单位过于草率不予重视或偏袒被质疑人的情况不属实。

  (2)永益村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于2024年1月23日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开标会议,于2024年1月24日公示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时间截至2024年1月29日。截止时间前收到广东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家单位提交的异议函。我单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依规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经监管部门同意,召回原评标委员会5名评审专家针对本项目的异议内容进行复评。于2024年2月27日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对该项目异议内容进行复评。我单位充分重视参与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并未存在草率不予重视的情况。

  (3)永益村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的评标、复评过程均由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的5名评标委员会专家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施,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见证、监督下进行。我单位未有参与评标及复评工作,我单位不存在偏袒被质疑人的情况。

  (4)本单位在永益村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招投标工作中一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对于捏造事实、恶意投诉的单位,导致工程项目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单位将保留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2、2024年3月12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2的复函,说明如下:

  (1)投标承诺书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均为莫兆聪本人签字,均已响应招标文件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3.7.5)的要求;(2)本人莫兆聪作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拟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签字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三、召回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复评

  招标人于2024年2月27日召回原评标委员会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异议事项复评,经评标委员会就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情况进行复评,具体情况如下:

  (1)异议事项一: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所公示的基本资料\二、项目管理机构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复评结果:经复评,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管理机构表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2)异议事项二: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所公示的基本资料\承诺书中法定代表人“莫兆聪”及项目负责人“莫兆聪”的签名并非手签。

  复评结果:经复评,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签字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款规定。

  (3)复评结论:

  评审委员会维持原评审结果不变。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调查对投诉问题的基本事实认定:

  1、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管理机构表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项目管理机构基本要求。

  2、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和臻粤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签字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款规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投诉处理意见及决定如下:

  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永益村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章)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