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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东凤交易〔2024〕00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16 分享:

中东凤交易〔2024〕002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东顿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感恩路2号唯美嘉园1号楼1013-1014房

  被投诉人1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东路39号

  被投诉人2广东正中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区东苑路十二号2楼

  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工业厂房工程,招标人为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招标人),2024年4月2日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2024年4月3日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投诉人于2024年4月6日就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工业厂房工程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2024年4月7日向投诉人作出回复,投诉人因对回复结果不满意,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与主张

  广东顿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1、本工程评标结果于2024年4月3日进行公示,该《评标报告》废标依据“未按招标文件承诺书要求填写内容,增加内容不符招标文件内容”不合理;

  2、招标人于2024年4月7日对我单位的质疑进行回复,复函中回复的废标依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3.否决性条款13.2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13.2.4未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不合理,且与《评标报告》中的废标依据前后矛盾(《评标报告》中废标依据是内容不符合要求,而《复函》中的废标依据是格式不符合要求。

  投诉人主张:

  1、我单位技术标承诺书格式是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承诺书在格式上没有任何修改; 

  2、我单位技术标承诺书第10条的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第九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范本条款的修改一一1.增加内容》14.8条款进行填写。且招标文件第九章已经明确声明:根据项目需要,招标人对《施工招标文件》作了修改,与范本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章中列明,并以本章为准,原文不再有效。因此,我单位的承诺书内容实质上是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的内容只能是格式范本,其中的项目名称,工期、安全等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规定进行填写。且招标文件专门在第九章注明了关于“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条款的修改内容并且声明了以修改后的现文为准,因此我单位承诺书第10点的内容完全响应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我单位认为本次评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且违背了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我司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后,招标人对我公司的质疑回复仍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现我公司对上述评标的结果提出书面投诉,望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评标作出公正公平的评判。

  二、被投诉人召回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复评

  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其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知悉相关投诉后,即时准备项目复评申请工作。于2024年4月11日上午9:00召回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事项复评。

  具体情况如下:

  经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广东顿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不通过,不合格原因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3.否决性条款13.2评标阶段否决性投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13.2.4未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经调查对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认定:广东顿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标评审不通过,复评结果维持原评审结果不变。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投诉处理意见及决定如下:

  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工业厂房工程》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8号中山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号章)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