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公告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8 分享:

周记柱: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215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215号)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4〕215号

  当事人:周记柱

  性别:男

  年龄:54岁

  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30********4518

  住址:湖北省黄梅县蔡山镇张坝村五组

  2024年3月19日,本机关根据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向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同安派出所调取相关材料,因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机关于当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柴油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柴油经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柴油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1674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获违法所得1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五队顺达车厢厂后面一铁棚的周记柱销售柴油点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二)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山公(司)鉴(化)字〔2023〕47号)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学品检出柴油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1674所指的危险化学品。

  (三)本机关向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同安派出所调取的去其他案件材料,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获违法所得148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度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