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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1 分享:

罗先远: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195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195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4〕195号

  当事人:罗先远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码:452426********5435

  住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

  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粤T8636F小型普通客车搭载7名乘客从中山市石岐开往广西贺州,需收取乘客的乘车费用。当事人未能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相关许可材料。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于2024年2月6日在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路段被本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有本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照片、当事人提供的粤T8636F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笔录及本机关对该车乘客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4年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19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