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丰建材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35号
中山市建丰建材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运输泥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本机关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3〕674号),已于2024年1月13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月28日前缴纳罚款罚款14000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