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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27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5 分享:

中山市东凤镇俏货郎百货超市: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退回寄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4〕277号

  当事人:中山市东凤镇俏货郎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BU87E73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兴华中路15号尚悦广场1幢负一层136之一卡

  经营者:吕小敏

  2024年4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兴华中路15号尚悦广场1幢负一层136之一卡的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内在售的化妆品发现“泰国芮-RAY蚕丝面膜10片/盒”(会员价:29.00元)1盒以及“蒂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5片”(会员价:38.00)2盒,产品外包装上未见标示产品名称等产品信息,未使用或未加贴中文标签等信息,现场当事人未能出示产品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因当事人涉嫌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扣押当事人上述经营的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泰国芮-RAY蚕丝面膜10片/盒”共购进3盒,投诉人购买1盒,经营者自用1盒,剩余1盒,销售价15元/盒,以及“蒂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5片”共购进2盒,销售价19元/盒,上述产品货值共计83元,获违法所得15元,于2024年4月1日被本机关查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吕小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情况。

  二、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的化妆品经营情况。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吕小敏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泰国芮-RAY蚕丝面膜10片/盒”以及“蒂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5片”,货值共计83元的事实,获违法所得15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三、鉴于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货值总计为83元,获违法所得15元,本机关决定对违法所得予以认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2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声称其所销售化妆品的数量较小,销售金额较小,店铺亏损,经济困难,现已倒闭,请求减轻处罚。

  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所述理由不是法定减轻处罚的理由,且本机关在量罚时对当事人的经营时间、违法情节等已经进行了从轻处罚的考虑。因此,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泰国芮-RAY蚕丝面膜10片/盒”1盒、“蒂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5片”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三、罚款10000元。

  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泰国芮-RAY蚕丝面膜10片/盒”1盒、“蒂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5片”2盒;

  三、没收违法所得15元;

  四、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街(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