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能(原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经营者):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派件异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4〕286号
陈国能(原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经营者):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的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于2024年4月23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原中山市东凤镇昇能塑料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资格情况;有本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本机关对你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及你提交的《送货单》(№:6664642)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处罚如下:罚款3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