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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4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7-22 分享:

王晓平:

  因你未经设立登记经营燃气灶具加工厂生产假冒伪劣的燃气灶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80号),已于2024年5月25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2024年6月9日前缴纳罚款80000元,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