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公告公示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50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20 分享:

中山市尚熹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505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4〕505号


中山市尚熹电器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生产不合格燃气灶具一案,已调查终结。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生产的型号为JZY-B的家用燃气灶具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热负荷、燃气导管”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热效率”项目不符合GB 30720-2014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中山市家用燃气灶产品行政部门委托检验实施细则》,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你单位生产以上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600台,其中3台无偿提供给抽检单位,因没有销售,剩余597台,已全部进行拆解,成本价是100元/台,销售价是110元/台,货值共计6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的现场经营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二、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袁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三、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4-WT00124),证明你单位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四、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单位生产以上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600台,货值共计66000元。

  你单位生产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13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