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博浩塑料厂: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615号),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4〕615号)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4〕615号
中山市东凤镇博浩塑料厂(经营者:熊昌均):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的PVC塑料半成品及塑料再生项目属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于2024年9月24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经营者熊昌均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经营者熊昌均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及你单位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书》(ML-2023-08-15)等材料,证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环〔2023〕106号),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3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