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中铃电动自行车商行: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4〕59号
中山市东凤镇中铃电动自行车商行:
因你单位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24年6月3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257号),于2024年6月3日向你送达,要求你于2024年7月1日前缴纳罚款11100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