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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1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7 分享:

中山市橘井电器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显示为邮件退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东凤罚〔2025〕15号

  

  当事人:中山市橘井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DL3QXU2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东阜四路87号二楼之七

  法定代表人:邹昊

  2024年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东阜四路87号二楼之七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工人正在加工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产品,仓库内存放有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零配件、纸箱包装、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等物品一批。现场摆放有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产品一批,外包装上印有“产品名称:王牌生活牌WP-A1型反渗透加热一体机;产品型号:WP-A1;额定电压:220V/50Hz;额定功率:750W;广东王牌电子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橘井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四路87号”等字样内容,产品上贴有“RO反渗透直饮水机技术参数;额定功率:450W;额定电压、频率:220V/50Hz;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19-2008 GB/T30307-2013;CCC认证标志”等字样内容的标签。本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王牌生活牌WP-A1型反渗透加热一体机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邹昊未能出示。因当事人涉嫌伪造3C认证标志擅自生产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产品,本机关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扣押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WP-A1的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180台。

  经查明:当事人伪造3C认证标志擅自生产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产品,于2024年11月26日被本机关现场查获。当事人伪造3C认证标志擅自生产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产品共180台,销售价格为115元/台,没有进行销售已被本机关查获,货值共计20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邹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邹昊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当事人伪造3C认证标志擅自生产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180台,货值共计20700元的事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伪造3C认证标志擅自生产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5〕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伪造3C认证标志擅自生产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RO反渗透直饮水机(反渗透加热一体机)180台;

  二、罚款20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市司法局一楼大厅或者所在镇区(石岐、东区、西区与南区除外)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