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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24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12 分享:

中山市红树林运输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已退回寄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24号


中山市红树林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经批准在中山市东凤镇东阜路星达工业园内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于2024年12月13日被本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泽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本机关对林泽敏及刘东旭进行询问调查的笔录,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参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二、罚款3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