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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5〕3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3-26 分享:

罗春根: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5〕31号


罗春根:

  因你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4〕429号),并已于2024年9月25日送达给你,要求你于2024年10月10日前缴纳罚款110000元,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238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4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