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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公示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2 分享:

佛山市盈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147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147号)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147号


佛山市中晟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30日,你单位的保洁人员李东云在打扫卫生时,从中山市品智物流有限公司门口蓝色塑料桶内进行垃圾清理时,不小心将品智物流应急处置后存放于蓝色塑料桶的水性乳液打翻在地,将桶内近0.065吨水性乳液倾倒至门口雨水井口内,排入附近的同安村11队河,从祐胜街流向怡和街,造成河涌约1000米长度污染。你单位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9日被本机关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廖玉明及委托代理人潘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潘涛和保洁人员李东云、中山市品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雷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及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FCW24123001C1)(报告编号:DFCW24123001C2)、《员工证明》、《现场勘查平面图》等材料,证明你单位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单位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环〔2023〕106号),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