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东凤镇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村(社区),镇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农〔2013〕12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东凤镇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镇级示范社评审标准》),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按照《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引导规范。今后,对未达到《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合作社,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扶持,并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合作社,镇农业主管部门可通报并建议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部门要参照《镇级示范社评审标准》,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挑选一批有较多农民成员、有较大经营规模、有较强服务功能、有较好品牌意识、有规范运行机制、有明显增收效果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申报镇级示范社。
三、强化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向农民群众宣传普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增强农民合作和产业化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备案登记和信息档案制度,不断提高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水平。对镇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各村(社区)要及时上报示范社相关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对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继续享受示范社资格;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东凤镇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评审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的认定工作,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中农〔2013〕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明确的合作产品,产品符合我镇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已经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当地主导产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并在市、镇农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达到六有(有场所、有证照、有章程、有会员、有制度、有档案)标准,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带动农民30户以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民主管理机制。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机构,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明晰,有规范的收益分配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机构较合理,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比例达到60%以上。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较健全的服务体系,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四统一:统一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供应;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培训;统一提供经营信息;统一农产品销售。
二、镇级示范社评审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依法设立、规章制度、运行管理、财务管理、市场竞争力、服务带动农户能力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考核评分以百分制计分,基本分为100分,最高分为117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方可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评审对象;综合得分70分至80分的,可列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培育对象。具体考核计分标准如下:
(一)依法成立(12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并在市、镇农业管理部门备案。(4分)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并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4分)
3、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4分)
(二)章程制度完善(15分)
1、结合本社实际制定规范的章程。有较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议事表决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4分)
2、有明确的理事会及理事长、监事会及监事长,同时具体相关人员职责要求,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管理岗位责任制度。(4分)
3、有完善的决策议事、财政管理、社务财务公开、盈余分配和档案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4分)
4、各项规章制度上墙。(3分)
(三)运行管理民主(10分)
1、实行民主决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和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大会选举、重大事项表决、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5分)
2、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会议记录。每年要对本社社务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5分)
(四)财务管理规范(15分)
1、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3分)
2、为各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作用)量(额)等。(3分)
3、与成员的交易(作业)及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作业),分别核算。(3分)
4、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中,按交易(作业)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不低于60%。非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要有健全的盈余分配制度。(3分)
5、合作社财务状况定期向社员公开并接受社员监督。(3分)
(五)服务带动农户能力强(30分,最高可计35分)
1、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其中:种养类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5人以上;农机类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机10台以上,有存放机具的固定库棚和维修车间;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0人以上。达到成员人数要求的专业合作社,每增加5人,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合作社成员人数暂达不到要求,但产业地域优势显著,对本地农户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明显的,可酌情给分。(15分,最高可计20分)
2、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等全方位服务。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农产品统一销售率分别达到75%以上。(8分)
3、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作用)总量(额)的35%。(3分)
4、由村(社区)认定,成员收入比当地生产同类农产品非成员高10%以上,或产品利润较当地同类产品利润高10%以上。(4分)
(六)市场竞争力强(18分,最高可计30分)
1、有生产记录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合作社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符合国家、省和市政策法规对从事农业种养、水产养殖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5分)
2、合作社农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拥有“三品二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准、注册商标)的,每获得一项另加2分。(5分,最高可达15分)。
3、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销对接活动,或建立连锁店、直销店、专柜、代销点等销售流通渠道。(3分)
4、积极推广农业信息化建设,通过农业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及服务信息,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已通过网络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可增加2分。(2分,最高可达4分)
5、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参与配合各级农业部门组织开展的农展活动和各项工作。(3分)
三、评选办法
(一)镇农业农村局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申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所在村(社区)提出镇级示范社的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接受申报的镇(区)村(社居)按照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进行初步核定,经村(社区)出具意见,向镇农业农村局推荐评定镇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加盖公章审核上报。
(三)镇农业局对村(社区)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材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形成镇级示范社初选名单。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初选名单在《东凤镇政府网》公示7天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以镇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授予中山市东凤镇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牌匾。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工作情况上报镇农业农村局,并作为示范社考评监测的主要依据。
(五)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东凤镇农民专业合作镇级示范社申报表》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成员个人账户、盈余分配方案、产品质量认证书、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认定、各级名优农产品证书和荣誉称号、宣传图片等复印件。
四、监测与管理
(一)建立竞争与淘汰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二)实行镇级示范社每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受监测的示范社需填报《东凤镇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监测表》,并由村(社区)加具初步监测意见,报镇农业农村局。镇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内容,抽选部分示范社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监测合格的,由镇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确认;监测不及格的,取消其中山市东凤镇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资格,收回示范社牌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获得镇级示范社资格的,将取消其镇级示范社资格;对未获得镇级示范社资格的,取消其两年内申报镇级示范社的资格。
1、在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2、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3、不接受镇农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没有按时、按要求上报监测报表的;
4、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5、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合镇级示范社要求的行为。
五、扶持政策
对于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合作水平高、质量安全优、品牌名气响、发展前景佳、带动农户强、农民增收大、运行机制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成为镇级示范社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从当年被评为镇级示范社开始三年内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第二和第三年只有监测合格的才给予奖励。
六、附则
1、本办法由镇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办法施行后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评审、监测的标准和流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3、镇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镇级示范社的指导、评审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