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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凤镇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7-23 分享:

政策解读:《东凤镇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部门、村(社区):

  《东凤镇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东凤镇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我镇家庭农场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5〕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凡在本镇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认定成为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镇农业农村局负责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列入我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优先安排各类农业扶持项目和农业支农资金。

  第五条  镇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主体、扩面提质、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为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经营1年以上;   

  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所经营的土地流转(租赁)年限不得低于3年。流转土地必须根据当地准入要求和相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租赁)合同;

  3、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4、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5、生产经营记录规范,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过程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二)经营规模

  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30亩以上;

  2、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5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15亩以上;

  4、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20亩以上;

  5、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经营鱼塘面积30亩以上;

  6、从事种养结合、特色种植等其他经营模式的,年收入10万元以上;

  7、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经营面积10亩以上,配套设施齐全。

  (三)经营效益

  1、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60%以上;

  2、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显著,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

  (四)经营水平

  1、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2、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

  3、有基本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机械化水平较高;注重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种养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审认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农场对照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镇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东凤镇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附表1);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家庭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生产经营有关账簿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获奖证书、产品认证等)复印件。

  (二)初审。村(社区)负责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镇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镇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价,提出认定审核意见。

  (四)公示颁证。根据认定审核意见,形成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候选名单,于东凤镇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镇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公示有异议的,由镇农业农村局联合村(社区)进行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在镇农业农村局完成镇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后,在发文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填报《中山市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备案表》(附表2),连同公布名单的正式文件,一同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镇农业农村局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每年对全镇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动态监测管理,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镇级示范资格,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经营规模变动、经营地址搬迁及法人代表变更等)应在三个月内向镇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经镇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镇级示范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镇级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经核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不按要求提供监测资料,拒绝参加抽查的;

  5、随机抽查时达不到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村(社区)应加强对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不合格的,报镇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较好的家庭农场成功创建成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从当年被评为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始三年内每年给予奖励2万元,第二和第三年只有监测合格的才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1.东凤镇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2.中山市镇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