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时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2〕7号
广东立时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的涂料生产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于2021年12月1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本机关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建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录像资料、工业废水处理合同(合同编号:JS21050611)复印件、中山市佳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月度结算表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九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2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