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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2〕21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20 分享:

贺世喜: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2218

贺世喜

机关立案调查你销售商标侵权的电磁炉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永德街12号对面的场所开设网店,至20211227日被本机关查获止,仍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间你未经商标注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销售标注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近似的“”的电磁炉,于20211227日被本机关现场查获标有“”字样图案的电磁炉87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二、本机关对你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取证相片,证明你销售标有“”商标的电磁炉的事实。

三、本机关对你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无照经营网店并销售商标侵权的电磁炉的事实。

四、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及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及其他投诉材料,证明被侵权商标的注册人、专用期限、核定使用商品情况及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身份、第5478888号“”商标被侵权的情况等事实。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对你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无照经营网店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

一、没收商标侵权的电磁炉872台;

二、罚款4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35633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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