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宏涂料有限公司: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未能确定是否为本人签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2〕9号
中山市万宏涂料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本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1年11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1〕580号),已于2021年11月13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8日前缴纳罚款130000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22635633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