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安华理发店(经营者:彭行华):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亦显示为派件异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2〕35号
中山市东凤镇安华理发店(经营者:彭行华):
因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发经营活动,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22年6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2〕71号),已于2022年6月19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7月4日前缴纳罚款罚款2000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