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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3〕2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7 分享:

中山市东凤镇好家欢生鲜商店(经营者:赖东猛):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亦显示为无法联系收件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3〕27号

中山市东凤镇好家欢生鲜商店(经营者:赖东猛):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2年11月2日被本机关查获超过保质期的26包“浓乳高钙饼干”、38包“鲜乳味大饼”、26包“芝士咸蛋黄味饼干”,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计2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二、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雷海峰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26包“浓乳高钙饼干”、38包“鲜乳味大饼”、26包“芝士咸蛋黄味饼干”货值共计25.2元的事实。

  三、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雷海峰提交的《食品安全日常检查记录表》、《召回通知》、《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你单位日常经营中有定期对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进行排查及案发后你单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做了“召回”工作,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6包“浓乳高钙饼干”、38包“鲜乳味大饼”、26包“芝士咸蛋黄味饼干”;

  二、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