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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东凤听告〔2023〕1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22 分享:

胡树修: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寄送达的《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显示为当事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东凤听告〔2023〕19号

胡树修: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使用桂JNX278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于2023年1月13日被本机关在中山市东凤镇105国道检查站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情况;有本机关现场检查拍摄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本机关现场对桂JNX278乘客进行询问的笔录、桂JNX278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本机关对你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实。

  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你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本机关拟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停止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600155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二月九日